在职硕士:2015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民法知识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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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具体来说,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尤其是经济行政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必要前提条件。
例子:《民法通则》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无效;对格式合同法律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救济。
二、自愿原则
这是《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
例子:合同自由。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这是指由当事人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时,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况下,才能对相对方或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民法的公平原则,主要也是针对合同关系而提出的要求。
例子:民事行为“显失公平”时,当事人可以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行为。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它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道德准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它要求一切参加者符合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并维持市场道德秩序。按古话说,就是“君子谋财,取之有道”。
诚信原则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信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诚信原则是现代民法最重要的指导原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作“帝王条款”。
案例7:
南方某地的一建筑公司与北方某钢铁厂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钢铁厂南方建筑公司全年分6次供应钢材2000吨,并就运输方式、价款等达成了协议。
元旦过后,钢铁厂就向建筑公司发运了第一批钢材200吨。到了3月,钢材供不应求,价格不断上涨,钢铁厂就先满足了议价钢材的供应,直到9月底都没有向建筑公司再发运钢材。建筑公司为避免停工待料,几次打电话、发电报、派人催货,但钢铁厂均不发货。无奈建筑公司买了议价钢材500吨,每吨多210元,共1.05万元。
10月份,钢铁厂分三批发运钢材共1100吨;11月、12月又分别发运钢材一次共700吨;建筑公司库容有限;只得另租场地存放,为此多支付仓储费、运输费等3万元。
建筑公司在支付货款时扣除4.05万元。钢铁厂索要未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认定,钢铁厂为了获取暴利,拒不履行合同,以后又连续发货,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诚实、不守信用的行为,就承担建筑公司的经济损失。
五、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与诚信原则一样,公序良俗原则在性质上也是授权性的规定,它的目的在于,当发生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适用该原则判决行为无效。
案例8:
杨立堂与刘绩是邻居,经常在一起打麻将赌博。一天,两人邀约了另两位朋友凑成一桌又打麻将赌博。杨立堂手气不好,将自己带来的钱输光后,便向刘绩借了500元,两人言定第二天归还,并立字据为证。不久,杨立堂的500元钱又输光了,而大部分是输给刘绩了。第二天,刘绩到杨立堂家催要借款,杨立堂拒绝归还。刘绩于是写了一张起诉状,到人民法院控告杨立堂,要求杨立堂归还借款。
法院审查时认为,杨立堂、刘续的赌博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应受到国家执法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