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硕士:2015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民法知识点(2)
在职研究生:对于在职研究生来说,做好考试备考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在职考生离开校门很久了,因此参加在职研究生考试的考生更需要不断掌握做题技巧。本文为广大考生分享2015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民法知识点(2)。更多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信息请关注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具体来说,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提供平等的保护。
民法中的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尤其是经济行政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必要前提条件。
例子:《民法通则》规定受胁迫的民事行为无效;对格式合同法律关系中弱势一方的救济。
二、自愿原则
这是《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充分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人的非法干预。
例子:合同自由。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