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提起再审用行监字第号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行二字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