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见的违反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地方有关技术政策文件的规定。在设计文件审查中常发现有下列问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将面临处罚问题): 1.1 未按勘察成果设计问题:国务院2000年1月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中发现有些工程设计时的参数取值与勘察报告不符,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桩基础和支护结构的计算参数、地下水位等。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设计人员根据个人的经验确定设计参数,且未与勘察单位协调调整补充相关资料,设计人员以为勘察报告中的设计参数不合理时,应与勘察单位协调,对勘察报告进行修改。最常见问题的是设计所采用的地下水位与勘察结果不符,按照勘察结果抗浮或者地下室底板算不下来的时候自己假设一个水位进行计算,水位取值一定要经过勘察单位核实确认。 1.2 采用指定产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7条规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有些结构施工图设计中的砼外加剂、建筑构配件却指定了生产厂家或者供应商(如在图中注明采用某某厂生产的UEA、某某厂生产结构胶、采用某种牌号的铝型材等,装修工程和加固工程设计图中出现该问题的机会较多)。 1.3 地基基础设计问题:桩型及其施工工艺的选择应与实际环境、地质条件相适应,应考虑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的影响,符合环保、施工安全的有关要求。具体规定详见省厅文件《福建省建筑地基基础技术政策公告》(闽建科〔2002〕46号)规定,不符合该文规定时应进行专门论证并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有砂、碎卵石含水层中采用人工挖孔桩的问题较为突出,今年年初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时就发现有两个工程存在该问题。如一定要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人工挖孔桩,要经过论证审批,图纸中一定要注明降水和试开挖的要求,我个人认为该文规定不够明确,经降水后施工期间不存在“有砂、碎卵石含水层”,应该不算违反该文规定),该文主要内容有: 1) 锤击沉管灌注桩禁止在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2) 振动沉管灌注桩禁止在密集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3) 静压沉管灌注桩限制在对挤土、振动及噪音有严格要求的区域中使用; 4) 冲钻孔灌注桩无泥浆处理系统时禁止在可能造成污染的环境区域使用; 5) 锤击预制桩限制在市区及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 6) 静压预制桩限制在挤土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 7) 人工挖孔桩:限于安全、防护有保证的允许深度内使用;地下水位以下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降水措施、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时方可使用;有砂、碎卵石含水层,深厚淤泥层(W>60%),垃圾填埋层以及化工厂等场地禁止使用; 8) 振冲挤密碎石桩限于在市区以外的砂土、粉土、粉质粘土、素填土和杂填土地基处理,不应采用振冲置换碎石桩; 9) 悬臂式支护:当软土厚度≥5m且基坑深度≥5m时限制使用; 10) 水泥土重力式支护:当软土厚度>8m且基坑深度≥6m时限制使用; 11) 土钉墙支护:适用于非软土场地,且基坑深度不大于12m、地下水经过处理; 12) 喷锚支护:当开挖深度>4m时限制使用。 1.4 超限问题: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 46号)中规定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应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1号令)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尤其建质[2003]46号文规定中的特别不规则超限工程,应该调整结构设计,或者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个人认为:对于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扭转超限等问题,应当尽量调整结构布置或者适当调整建筑方案,避免超限审查这个复杂程序。如扭转周期超限可通过加强四周抗侧力结构刚度、减小中部抗侧力结构刚度的方法来调整,平面严重不规则可通过加设挑板、增加梁的连结等方法来调整)。建质[2003]46号文中的规定比较笼统,归纳后大概内容有: 1) 房屋高度超过规范中A级高度限值(B级高度为超限工程); 2) 在考虑偶然偏心影响的地震作用下,塔楼范围内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A级高度高层建筑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 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4倍。 3) 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A级高度高层建筑大于0.9,B级高度高层建筑、混合结构高层建筑及复杂高层建筑大于0.85。 4) 同时具有两项以上(不含两项)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高层建筑。 5) 结构布置明显不规则的复杂结构和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 ◇◇◇ 同时具有两种以上(不含两种)复杂类型(带转换层、带加强层和具有错层、连体、多塔)的高层建筑; ◇◇◇ 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高位转换的高层建筑; ◇◇◇ 错层两侧未采用结构布置和侧向刚度相近的结构体系; ◇◇◇ 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不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型、平面和刚度,未采用双轴对称的平面形式,7度、8度抗震设计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采用连体结构; ◇◇◇ 单塔或大小不等的多塔位置偏置过多的大底盘(裙房)高层建筑:多塔楼建筑结构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不接近,塔楼对底盘未对称布置;单塔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抗震设计时转换层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 ◇◇◇ 七、八度抗震设防时厚板转换的高层建筑。 6) 单跨的框架结构的高层建筑。 1.5 采用旧规范、标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在一些设计文件所注明的“设计依据”中,常常会采用一些已经废止的规范和标准图集,如91年的《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96年的《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等等(钢结构设计文件由这方面问题较多),采用淘汰材料或产品(如大城市中采用实心粘土砖墙)也视为违反规定。 1.6 施工图审查内容: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审查资质,并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处罚款。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施工图审查不光是审查强制性条文,涉及安全性和政策性的问题也是必审的内容,审查结果不符合这些要求时均应进行修改。
2. 基础设计方面的问题: 2.1 稳定性验算问题: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未验算其地基稳定性。当地下水埋藏较浅,建筑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存在上浮问题时,未进行抗浮验算(地下室车道、地下水池的抗浮验算比较容易漏掉)。 2.2 液化土层计算问题:场地存在液化土层时,未对桩基础的抗震承载力进行验算是经常发现的问题(目前桩基础大多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对根据试验确定的承载力如何考虑液化土层的影响规范未作出规定,抗震验算时单桩承载力可参照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第5.2.12条的规定扣除液化土层的侧阻力)。 2.3 负摩阻力:地面堆载、大面积填土未根据具体工程情况考虑桩侧负摩阻力对基桩承载力的影响。 2.4 布桩计算问题:桩基础设计中,仅按竖向荷载作用进行布桩,未验算弯矩作用下承台底部边桩的反力。尤其是大跨度结构、框剪结构的剪力墙、剪力墙结构核心筒底部弯矩和剪力对基础承载力的影响很大,不应遗漏。对于水位较高的地下室和短肢剪力墙、大跨度结构等弯矩较大的承台底部桩基尚应验算是否存在向上的抗拔力(大跨度结构如影剧院、厂房等,柱底弯矩很大,轴力很小,计算结果甚至会出现抗拔桩,这时应加大桩距,即加大反力力臂,尽量避免出现抗拔桩。小高层建筑由于布置较少的剪力墙,且墙肢长度小,墙底弯矩大,也容易出现抗拔桩,可同样处理)。根据电算结果进行基础设计时尚应计入底层隔墙及基础梁荷重或者承台及覆土荷重。 2.5 抗拔桩设计方面的问题: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下室、大跨度空旷结构、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厂房刚接柱脚,存在着抗拔桩受力状态,在设计中往往缺抗拔桩抗裂性验算、抗拔桩静载试验及其配筋做法等要求说明。抗拔桩设计时,桩身配筋量仅按强度要求进行计算,缺少裂缝宽度验算,按裂缝宽度控制计算结果的配筋量远大于按强度要求计算的配筋量。采用预制桩作为抗拔桩时,往往只注意桩身的抗拉强度要求,桩基与承台间连接钢筋的强度要求接桩段的裂缝宽度要求经常被忽视。 2.6 抗拔桩计算问题:抗拔桩配筋计算时荷载分项系数取1.0有误(审查中发现,抗浮计算时水浮力和压重分项系数均取1.0计算,当水浮力大于压重时,抗拔桩桩身配筋按“[水浮力-压重]/ 钢筋强度”计算,严重错误)。 2.7 单柱单桩、一柱两桩基础存在的问题:目前建筑工程大量采用截面尺寸较小的预应力管桩,且在多层建筑中采用单柱单桩或一柱两桩基础,柱底弯矩由基础梁和桩共同承受。单柱单桩或垂直于两桩连线方向的基础梁设计中,未考虑平衡该方向柱脚在水平风荷载或地震作用下所产生弯矩因素,基础梁两端箍筋未按框架梁抗震构造要求设置箍筋加密区(根据福建省建设厅[2003]24号文规定,单柱单桩之间或垂直于两桩连线之间的基础梁宜按框架梁要求设计),基础梁的上下主筋在桩承台内锚固长度与构造做法要求未加说明。如果桩身考虑承受上部结构传来的弯矩作用时也未进行抗弯承载力计算,存在着抗震薄弱环节,给工程留下潜在的隐患。 2.8 管桩与承台间的连接节点:施工图中仅注明套用标准图,未根据标准图要求明确连接钢筋根数和型号。 2.9 承台计算:应根据实际桩反力进行计算,有的工程桩反力统一取单桩承载力设计值进行计算不安全,在偏心荷载作用下桩反力可能大于该值(最大允许反力为单桩承载力设计值的1.2倍)。 2.10 承台设计:套用标准图《闽2004G104》,该标准图根据桩的最大竖向力设计值来确定承台型号,施工图审查时常见直接根据单桩承载力设计值确定承台型号,即把单桩承载力设计值等同于桩的最大竖向力设计值,应注意在偏心荷载作用下,边桩允许反力设计值为单桩承载力设计值的1.2倍。 2.11 两桩承台抗扭设计问题:两桩承台上面承受可能产生扭矩的荷载,如布置L形墙肢,至少应在构造上考虑扭转影响(即按梁式配置箍筋)。 2.12 抗拔桩承台配筋问题:抗拔桩承台顶部为受拉区,有抗拔要求的承台按一般桩基受压的承台进行配筋,承台顶部受拉区未配筋。 2.13 基础梁板配筋问题:筏基基础梁、条基基础梁或地下室底板梁的受力方向与一般楼屋面梁板不同,其梁配筋设计也采用平法表示但未附加图示说明,存在安全隐患。 2.14 承台周围土层处理问题:在未设置地下室的高层建筑部分,整体建筑的水平荷载作用主要由基础埋深范围内的土层承受,承台高度范围内的所有杂填土层均应进行压实处理,以承受水平荷载作用,并且应采取措施保证承台间和承台底下1.0m范围内土层为非液化土层。 2.15 基槽检验要求:浅基础施工图中,经常未注明基槽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的要求,该要求在规范中为强制性条文,经常遗漏。桩基础施工图中经常未注明桩端持力层检验、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的要求。 2.16 软弱下卧层计算问题:天然地基扩展基础持力层或桩基持力层下面存在软弱下卧层,有的工程既不进行沉降验算,又不作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 2.17 压实填土地基处理问题:有的工程处于部分挖方、部分填方地段,填方地段采用压实填土人工处理地基,其压实填土地基的填料、施工、压实填土的范围以及压实填土地基检验等均未提出具体要求说明,甚至未注明压实填土的密实度要求和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要求,压实填土地基施工质量如何控制,其地基承载力能否达到设计要求等均存在疑义。 2.18 天然浅基础与地下室底板变形协调问题:天然地基独立基础(或条形基础)带梁板式的地下室底板设计中,地下室底板与柱下独立基础埋置于同一持力层上,结构计算中仅按上部结构荷载全部由柱下独立基础承担,而地下室底板仅按一般地下室底板受荷情况进行设计,实际上整个地下室底板与柱下独立基础在上部荷载作用下,将会一起发生沉降变形共同受力,按上述计算原则进行设计,对柱下独立基础是偏于安全,对底板而言是偏于不安全的,有可能会导致地下室底板承载能力不足而开裂。按照变形协调受力的原理,应当将地下室底板与独立基础连为一体按弹性地基有限元受力分析。也可以采取如下模式:除了柱下独立基础之外,其地下室底板与持力层之间采取褥垫处理措施。这时,底板可不参与独立基础分担上部荷载,而按底板本身承受底板与疏水垫层自重、地下水上浮力、人防等效荷载(有人防时考虑)等进行设计。 2.19 片筏基础设计:片筏基础梁较多、断面尺寸很大,且未上翻,应采取措施保证基础梁基槽开挖时防止扰动持力层或基槽两侧土层松动影响承载力(砂、卵土持力层尤其应注意,基础梁基槽开挖时基槽两侧土层肯定会松动)。片筏基础设置沉降后浇带,所在跨在后浇带浇筑之前为悬臂受力状态,有的悬挑长度很大,应进行施工阶段验算并满足受力要求。 2.20 天然地基锥体独立基础设计问题:有的基础设计锥体斜面坡度大于1:3,该锥体部分砼很难振捣密实,现场施工往往是砼自然堆上,采用铲子或抹灰刀拍捣成形,其锥体部分的砼很难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2.21 地下室底板下基础设计问题:高层建筑地下室设计时,当底板下的土质较好时,地下室底板自重、地下室隔墙和水池等荷载考虑由底板下的土层直接承受,应要求不扰动土层、对遇到软弱土时的处理方法,超开挖或者标高变化处的回填土的施工应提出明确的要求,回填土未加处理将引起底板开裂。 2.22 附属建筑基础设计问题:建筑物主体采用桩基础,而室外坡道、台阶等附属建筑常采用浅基础,且附属建筑浅基础常落在回填土上,应对回填土的施工提出明确的要求,附属建筑与主体结构间应设置调整沉降的后浇带,或者采用后期施工的方法,并应注意附属建筑的抗浮设计。 2.23 地面层高差处挡土结构做法问题:经常发现建筑物底层地面由于使用要求设置较大的高差,采用钢筋砼墙作为挡土结构,钢筋砼墙落在基础梁上,支承挡土墙的基础梁承受挡土墙传来的水平荷载作用,该基础梁承受双向弯矩,并以水平荷载产生的侧向弯矩为主。存在的问题是:基础梁宽度太小,当跨度较大时难以承受四水平荷载产生的侧向弯矩(有的工程仅取200或250,而跨度为5m左右,截面计算高度仅为跨度的1/20~1/25),且常见未按计算配筋、配筋方式也不对(未在梁两侧配筋)。审查中发现有的工程地面层高差处挡土结构套用标准图采用重力式挡土墙,挡土墙落在回填土上,未对填土进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并且重力式挡土墙与承台间的基础梁存在交叉打架的问题。
3. 地下室设计的问题: 3.1 地下室外墙配筋计算:有的工程外墙配筋计算中,凡外墙带扶壁柱(或者主体结构框架柱)的,不区别扶壁柱尺寸大小,一律按双向板计算配筋,而扶壁柱按地下室结构整体电算分析结果配筋,又未按外墙双向板传递荷载验算扶壁柱配筋。按外墙与扶壁柱变形协调的原理,其外墙竖向受力筋配筋不足、扶壁柱配筋偏少、外墙的水平分布筋有富余量。建议:除了垂直于外墙方向有钢筋砼内隔墙相连的外墙板块或外墙扶壁柱截面尺寸较大(如高层建筑外框架柱)之间外墙板块按双向板计算配筋外(此时框架柱尚应考虑外墙传来的水平荷载作用验算),其余的外墙宜按竖向单向板计算配筋为妥。竖向荷载(轴力)较小的外墙扶壁桩,其内外侧主筋也应予以适当加强。外墙的水平分布筋要根据扶壁柱截面尺寸大小,可适当另配外侧附加短水平负筋予以加强,外墙转角处也同此予以适当加强,考虑外墙水平钢筋受力时应注意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3.2 地下室外墙嵌固端问题:地下室外墙计算时底部为固定支座(即底板作为外墙的嵌固端),侧壁底部弯矩与相邻的底板弯矩大小一样,底板的抗弯能力不应小于侧壁,其厚度和配筋量应匹配,这方面问题在地下车道中最为典型,车道侧壁为悬臂构件,底板的抗弯能力不应小于侧壁底部。地下室底板标高变化处也经常发现类似问题:标高变化处仅设一梁,梁宽甚至小于底板厚度,梁内仅靠两侧箍筋传递板的支座弯矩难以满足要求。 3.3 地下室外墙土压力计算:应取静止土压力[d1](静止土压力系数可按地基基础规范GB50007条文说明取0.5左右),常见的问题:按主动土压力计算,且由于墙体外侧为回填土,土压力系数取值没什么依据。 3.4 地下室外墙保护层厚度:设计说明中保护层厚度取50mm,配筋和裂缝宽度计算时取值与说明不符[d2]。 3.5 地面层开洞位置外墙设计:地面层开洞位置(如楼梯间、地下车道)地下室外墙顶部无楼板支撑,为悬臂构件,计算模型的支座条件和配筋构造均应与实际相符。 3.6 地下室外墙抗裂性验算:有的工程漏掉抗裂性验算。外墙的厚度目前做得比较薄,外墙钢筋保护层比较厚,其裂缝宽度控制在0.2mm之内,往往配筋量由裂缝宽度验算控制。 3.7 人防计算的问题:人防构件斜截面承载力计算时未考虑砼强度设计值折减系数,人防墙柱计算时未考虑砼轴心抗压强度设计值折减系数,违反强条。 3.8 人防构造问题:人防地下室采用较高砼强度等级时,最小配筋率大于砼规范的要求(如C40,Ⅱ级钢,砼规范最小配筋率为0.26%,人防规范最小配筋率为0.30%),很容易违反强条,双向受力的地下室内外墙水平钢筋也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人防板、墙拉结筋遗漏造成违反强条也常见(未设拉结筋或者拉结钢筋间距大于500)。
4. 上部结构设计存在的问题: 4.1 超限问题:高层建筑应根据建设部建质[2003]46号文规定审查是否属于超限建筑工程,尤其文中的特别不规则超限经常被忽视,计算结果某些参数超限虽然不违反强条,但属于超限工程,超限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 4.2 基本风压值的取值:《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中对基本风压值未明确的地区较多,50年一遇基本风压值不应小于30年一遇基本风压值的1.1倍,对于山区的建筑物,风压高度变化系数应考虑地形条件的修正。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 4.3 地震动参数取值问题:凡福建省境内的建筑工程应按福建省建设厅、地震局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的通知》(闽建设[2002]37号)执行。该文附件2中,特征周期为0.35s、0.40s的地区,属设计地震分组第一组,0.45s属设计地震分组第二组。设计采用的特征周期值Tg不应直接按《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取值,应根据设计地震分组和建筑场地类别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第5.1.4条表5.1.4.2确定。 4.4 竖向不规则问题:施工图审查中常见框架结构底层层高很大,二层层高较小的情况,且底层作为车库或者架空花园使用,隔墙很少或者无任何隔墙,侧向刚度突变(高层建筑中还常见设备层层高较小,相邻下一层层高较大的情况),对抗震极为不利,应采取加强措施处理,计算时应强制按薄弱层处理。底层层高很大且设有夹层,二层层高较小,软件计算未反映出该位置的侧向刚度变化,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计算(宜按不带夹层的模型复核),并按竖向不规则处理(地震剪力系数放大1.15倍并加强抗震构造措施)。对于底层无隔墙,上部楼层有较多隔墙的框架结构设计方案,如何考虑隔墙刚度的影响进行计算是个难点,现有计算软件未解决这个问题,要算清楚很麻烦,所以建议底层尽量予以加强。对于底层侧向刚度远小于相邻上一层的框架结构,必要时可在底层加设剪力墙或者斜向支撑予以加强。 4.5 底层嵌固端问题:无地下室且基础埋深较大、基础梁标高与基础不一至时,对于嵌固端的选择、底层计算高度取值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各设计院做法不一,有的基础梁以下按一层地下室计算,有的加强基础梁与基础或承台间的构造(基础梁与基础连成整体,基础梁与基础间不存在柱段)、把底层嵌固端设在基础梁面,这两种方法应该是可行的[d3]。 4.6 半地下室设计的问题:建在山坡上的建筑,经常设置一侧开口的半地下室,土层侧压力直接作用在主体结构上,当建筑物层数不多时,存在抗倾覆和抗滑移的问题,应进行验算。尚应考虑土压力对主体结构计算的影响。建议挡土墙与主体分开设计,以简化主体结构设计。挡土墙与主体未分开时,由于墙体不对称布置造成严重扭转,应该避免采用该方案。 [d4]4.7 地面错层问题:高层建筑底层室内外高差较大时,作为嵌固端的地面层室内外板面标高变化处不应形成错层(高差变化超过梁高范围),超过时应采取措施处理(如梁加腋以增强高差处传递水平剪力的能力)。 4.8 地面层两端层高不一样问题:由于场地标高变化或者特殊使用要求,建筑物底层两端层高一端很大、一端很小,层高大的一端抗侧刚度小、层高小的一端抗侧刚度大,存在严重扭转不规则的问题,应在层高大的一端提高抗侧刚度,可加大梁柱断面尺寸、加设短肢剪力墙或者斜向支撑。 4.9 大跨度空旷结构的扭转问题:如体育馆、影剧院、礼堂等,当与附属用房连在一起未设缝断开,且刚度较大的附属用房在一侧布置时,扭转严重,对抗震十分不利,应加大大跨度结构的抗侧刚度(在框架中加设斜撑等措施),或在两者间设缝断开,减小扭转影响。 4.10 托柱转换梁:经常发现托柱转换梁的设计方案,转换梁作为上一层柱的传力转换构件参与抗侧力作用,不管该梁是否与下一层柱相连,均应按框架梁要求设计,转换位置柱底应在两个方向布梁,否则转换梁在上一层柱底弯矩作用下扭转严重,极为不利。托柱转换梁主要承受集中力作用,箍筋应通长加密,并配置不小于 16-200的腰筋。 4.11 计算荷载和计算模型问题:楼面计算荷载偏小或者局部隔墙计算荷载遗漏、构件设计截面尺寸或材料强度等级与计算不符,几乎是每个工程都有发现的问题,主要是由于建筑、结构专业配合不密切,以及设计和审核把关不严引起的。对该问题进行整改时往往要重新电算,修改时打印计算书的工作量很大。 4.12 关于实配钢筋与计算书的一致性问题:施工图审查时核对构件实际配筋是否满足计算要求是一项非常繁重的工作。由于审查周期很短,审查师不可能对所有构件一一核对,只能对主要构件进行抽查。但是设计人员整改时往往只针对审查师指明的某一构件问题进行修改,未指明的其余构件的实配钢筋比电算值少就没有自行认真核对整改。[d5] 4.13 超配筋问题:对于一级框架结构,抗震规范和高规均规定应根据梁的实际配筋面积进行强柱弱梁验算,SATWE软件计算时可输入梁超配筋参数,梁实际配筋时应与此相符,即实配钢筋不应大于计算值与梁超配筋参数的乘积。有的工程框架梁支座负筋实配钢筋面积比电算值多出很多,而梁的箍筋与柱子的配筋按电算配筋,其结果形成强梁弱柱、强弯弱剪,与抗震设计原则相违背,对抗震极为不利。且由于支座负筋面积增大之后,又使得梁支座负筋配筋率超过2.5%,或超过2%而箍筋直径又未增大2mm,反而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 [4.14 连梁问题:剪力墙交叉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