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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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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殤 上传于:2024-05-21
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20题。 1、西周婚姻六礼程序的正确顺序是:①问名②请期③纳吉④纳征⑤亲迎⑥纳彩 A①②③④⑤⑥   B⑥①③④②⑤   C⑥①④③②⑤   D①⑥③④②⑤ 2、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 A子产铸刑书    B邓析作竹刑    C赵鞅铸刑鼎    D李悝制《法经》 3、《法经》的制作者是: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李悝 4、中国古代第一次民间私人制作刑书是: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李悝 5、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 A《竹刑》    B《法经》    C《法律答问》    D《唐律》 6、《法经》六篇先后顺序的正确排列是:①贼②盗③具④杂⑤囚⑥捕 A①②③④⑤⑥   B②①⑥⑤③④   C②①⑤⑥④③   D①②⑥③④⑤ 7、《法经》的总则篇是:A杂律    B盗律    C贼律    D具律 8、中国历史上首次改法为律的人是:A 子产   B邓析   C商鞅   D李悝 9、我国古代将盗窃罪规定在法典中是在:A春秋时期  B战国时期  C秦朝  D汉朝 10、秦朝对于轻微犯罪采用训诫刑罚是以下的: A完   B迁   C赀   D谇 11、中国古代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是:A战国   B秦朝   C汉朝   D唐朝 12、“殊死”这一刑名最早出现在:A秦朝   B汉朝   C南北朝   D唐朝 13、“八议”制度正式被列入的法典是: A《汉律》   B《魏律》   C《晋律》   D《北魏律》 14、改廷尉为大理寺,负责中央审判权是在:A东汉  B曹魏  C北齐  D隋朝 15、《唐律》总则“名例律”篇名最早出现在: A《法经》   B《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16、我国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制度的确立是在:A西晋B南北朝C隋朝D唐朝 17、封建刑法中的“十恶”罪名最早为“重罪十条”,其出现的法典是: A《魏律》   B《晋律》   C《北齐律》   D《开皇律》 18、《唐律》在立法过程中增加“疏议”部分是始自:  A《武德律》   B《贞观律》   C《永徽律》   D《开元律》 19、《唐律疏议》对“六杀”所解释的“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是指: A斗杀   B戏杀   C过失杀   D误杀 20、我国封建刑罚制度中的死刑复奏制度,正式确立于: A南北朝   B唐朝   C北宋   D南宋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5题。 1、根据《法经》的精神,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是: A谋反     B谋大逆     C盗     D贼 2、西周时期买卖契约的形式是:A质   B剂   C傅   D别 3、以下反映汉朝司法制度中法律儒家化特征的是: A“五听”   B“非公室告”   C春秋决狱   D秋冬行刑 4、“官当”制度从其起源到正式定名是在以下哪几部律典中: A《魏律》   B《晋律》   C《北魏律》   D《陈律》 5、中国古代司法机构中的大理寺和刑部职能有所交替,其中刑部掌中央审判权是在: A唐朝     B宋朝     C明朝     D清朝 三、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5题。 1、 鬼薪、白粲。 2、 女徒顾山。 3、“张杜律”。 4、《大中刑律统类》。 5、《资政新篇》。 四、简答题:每题7分,共3题。 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2、简述《明大诰》。 3、简述元朝的收继婚 五、论述题:第1题14分,第2题15分。 1、 试述《唐律》规定的七种“违律为婚”内容。 2、 试述明朝会审制度的完备。 中国法制史模拟试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 1B、2A、3D、4B、5B、6C、7D、8C、9B、10D、11B、12B、13B、14C、15C、16C、17C、18C、19C、20A 二、多项选择: 1CD、2AB、3CD、4CD、5CD 三、名词解释 1、鬼薪、白粲 秦朝刑罚制度中的劳役刑。其惩罚的方式是:“鬼薪”即男子犯罪为宗祠、寺庙砍柴;“白粲”即女子犯罪为宗祠、寺庙选米煮饭。这一刑罚制度在西汉仍然适用。 2、女徒顾山 西汉在沿用秦朝刑名(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顾山”,即女子犯罪应受徒刑的,审判定罪以后可以回家,出钱雇人替她服劳役。该劳役为上山砍柴,所以叫“雇山”(也称顾山)。 3、“张杜律” 是西汉立法过程中出现的解释汉律的现象。汉代律典有“汉律六十篇”的说法,后来有对汉律的大量的法律解释,西汉时期有杜周、杜延年父子注律,称为“大杜律”与“小杜律”。 4、《大中刑律统类》 唐宣宗(846—859)大中年间,立法大臣把唐律按内容分类,编成一百二十门,然后把令、格、式按相同内容分别附在各门律后,编成了《大中刑律统类》,经皇帝批准颁行。这就形成了一个律令格式混编的法典,对后代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5、《资政新篇》     是洪仁玕1859年制定的带有一定资本主义色彩的太平天国后期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分为“用人察失”、“风风”、“法法”、“刑刑”四部分。在政治上禁止分裂,在社会改革上提倡移风易俗,经济上借鉴西方,在法制上也提出改革。但忽略了农民的土地问题,效果并不佳。 四、简答题 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罪以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能得到减免刑罚的待遇。其中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曾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该原则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影响深远,在封建法发展过程中,此原则一直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有效,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一个表现,说明了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性特征。 2、简述《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主持编纂的重要立法。朱元璋根据古代法家“刑乱国用重典”的思想,主张“重典治吏”、“重典治民”,他尤其强化对国家各级官僚的严格控制,同时也严格训诫普通臣民。“大诰”之名来自《尚书•大诰》篇,本为周公东征时训诫殷商遗民的话语。朱元璋取之,来制造自己的特别刑事法规。大诰一共四编:《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条,《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共计236条。《明大诰》在实施期间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内容多为法外酷刑,很多地方超出了《大明律》的规定。他统治期间,“大诰”家喻户晓,科举考试也要列入必考内容。朱元璋死后,“大诰”束之高阁。 3、简述元朝的收继婚 元朝婚姻制度独具特色。法律规定:“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例。”汉族地区,汉族人之间,一般仍按汉族传统婚姻礼制施行。蒙古人继续沿袭传统的“收继婚”制度,即父死之后,长子可收继父妾;叔父死后,侄儿可收继婶母;兄死之后,弟可收继兄嫂。这一制度是与蒙古族游牧文化背景下的家族财产继承有 密切关系的。进入中原汉地,北方汉人甚至南方汉人也有按此习惯欲行收继的,曾被朝廷明令禁止。这反映了法律文化的互相影响性。 五、论述题 1、试述《唐律》规定的七种“违律为婚”内容 《唐律》规定七种缔结婚姻的方式为“违律为婚”。即 (1)同姓不得为婚:这是自西周以来在婚姻上的限制性规定,包括同姓同字,也包括同姓异字。 (2)亲属不得为婚:凡同宗五服之内亲属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罪。外亲、姻亲有服亲属也尊卑也不得为婚。 (3)良贱不得为婚:主人为奴娶良人;奴自行娶良人;官户、杂户也不得与良人通婚。 (4)不得娶逃亡妇女:知情而娶逃亡妇女者,犯此罪。 (5)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之女为婚:指内外各部门的长官,不得娶部下之女为妻妾。 (6)不得妄冒为婚:指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年龄、健康状况等而与他人结婚者。 (7)不得恐吓、强娶为婚:指以压力或威力胁迫娶妻妾的行为。 《唐律》的上述限制主要是出于封建礼教的考虑,为维护家庭伦理纲常而设置了对婚姻缔结方式的限制。 2、试述明朝会审制度的完备 是对明朝审判制度中会审方式的归纳。主要在继承唐宋以来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有规模的会审制度。如有“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和“热审”等。三司会审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的共同审理制度;九卿会审是针对特别重大案件,当事人又两次翻案,则由皇帝启动刑部、大理寺和通政司,外加六部长官来共同进行审理,谓“九卿会审”;朝审,指每年霜降以后,公、侯、伯与三法司会审重囚,意在宽宥之目的;会官审录,为部、府、院、军、政、司等朝廷官员共审地方上报案件;大审,为每隔五年一次,形式上由宦官坐于中堂,其余官则列两侧,连刑部尚书也只好屏息旁视,根据当时情境,有人称“殊令人短气”,说明了“大审”的气势;热审,每当盛夏,酷热之时,为减轻牢狱之灾,梳理刑狱,轻者释放,稍重减等,为京师一带录囚之举。当然,这些所谓的“会审”,最终的决断权仍然还是皇帝手里。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先秦时期的法律主要包括夏、商、周,以及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其中以周代法律制度、春秋时期的法律改革以及战国时期的《法经》为重点。 一、西周时期的法制 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的基本要求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宗、保民。 2、西周礼制与礼、刑关系 在西周时期,以“礼”为表现形式的各种习惯法,以及一些不成文的制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1)礼的性质与作用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期,作为言行规范的“礼”就已经存在。 ★★★(2)礼 “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 抽象的精神原则,包括“忠”、“孝”、“节”、“义”、“仁”、“恕”等。“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和“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名分、等级差别。 从具体的礼仪形式方面看,“礼”通常有“五礼”、“六礼”和“九礼”之说。 “五礼”包括吉、嘉、宾、军、凶等五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吉礼”是指祭祀之礼,“嘉礼”是指冠婚之礼,“宾礼”是指迎宾之礼,“军礼”是指行军作战之礼,“凶礼”是指丧葬之礼。“六礼”一般是指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等六个方面的礼仪。其中“冠”是指成年之礼,“乡饮酒”是指序长幼、睦邻里之礼。 “九礼”包括冠、婚、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等,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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