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甲方: 杞县城关镇彭庄村委会
乙方: 杞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由于驾校发展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将彭庄南路西段南侧土地约 38.36 亩及地上房屋租赁
给乙方,时间从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三零年十月一日止。
合同期限为二十年,年租金为 46000 元。
二”在合同期限内初政府开发征用外,甲方不得再另行安排用
途。
三,甲方负责提供水源路通电通, 并负责解决与四邻群众的争议
问题。
四“乙方需在当年的十月一日前续交第二年的租赁费用。 逾期不
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由于此地属县城开发区土地, 如果县政府建设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