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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村 上传于:2024-05-01
租赁合同 甲方: 杞县城关镇彭庄村委会 乙方: 杞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由于驾校发展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 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现将彭庄南路西段南侧土地约 38.36 亩及地上房屋租赁 给乙方,时间从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至二零三零年十月一日止。 合同期限为二十年,年租金为 46000 元。 二”在合同期限内初政府开发征用外,甲方不得再另行安排用 途。 三,甲方负责提供水源路通电通, 并负责解决与四邻群众的争议 问题。 四“乙方需在当年的十月一日前续交第二年的租赁费用。 逾期不 交,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由于此地属县城开发区土地, 如果县政府建设指挥部需征用 此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按期迁出。乙方投资部分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签订后原合同作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 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杞县城关镇彭庄村委会 法定代表: 乙方: 杞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 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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