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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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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尸走肉 上传于:2024-08-28
论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结合一词在我国指人或事物间发生密切联系或指结为夫妻同性结合即广义的同性婚姻就是同一性别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持续公开共同生活的家庭形式尽管目前为比仍有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没有对同性结合予以立法认可但同性结合合法化问题己受到广泛关注对于我国能否进行同性结合立法应立足于我国现实进行分析一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之必要性一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需要1同性恋者身心发展的需要通过缔结婚姻而组成的家庭是社会构成的基本细胞是人类寻求爱情超脱性行为之外的一种物质化的形态已的安全感归属感是作为人的需求而存在的无论对于异性恋者还是同性恋者家庭的吸引力应该都是无法取代的巨大魅力叫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一样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在社会歧视之下同性恋者往往心理压力较大同性结合合法化是同性恋者社会认同的重要一步这一步更多的是在法律上宣告同性恋被视为正常可以为同性恋者的社会认同与自我认同营造一种有利氛围帮助同性恋者肯定自我价值同性结合合法化有助于同性恋者大胆走出来公开自己的性倾向使他们身心和谐减少因自我否定同性性倾向而发生心理疾病和精神疾病的概率同性结合合法化有利于同性恋者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主动融入异性恋群体走出同性恋圈子过上正常人的生活这是他们所期待的也是法律保障他们尊严的应有结果总而言之同性结合合法化是对同性恋者人生态度的积极引导打破同性结合的宿命利于同性恋者的身心健康和人生价值的实现虽然同性恋群体在我国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同性恋群体的人数不可小觑同性恋群体得不到公正对待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安定2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需要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观念公众的误解以及法律不认可同性结合等因素共同导致同性恋者进入传统婚姻进而催生出了同妻和同夫群体刘达临教授和鲁龙光教授在20世纪8090年代的调查显示有一半以上的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张北教授在他2012年的一篇博文中也指出根据他2000年的数次调查80的男同性恋者迟早会进入异性婚姻他认为中国的同妻至少在1UUU万以上3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破坏了传统婚姻秩序也侵害了婚内配偶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造成严重后果2012年6月四一位刚结婚半年的31岁女博士跳楼身亡起因就是丈夫是同性恋者同性结合合法化在法律上肯定同性性倾向与异性性倾向一样正常站在立法的高度上促进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转变加速同性恋在社会生活中正常化的进程有利于降低同性恋者进入异性婚姻的比例从而降低异性恋者因同性恋者的性取向受到伤害的可能性有利于维护传统的异性婚姻秩序3艾滋病防控的需要在李银河教授主张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同性恋很少被社会关注即使被关注也是在艾滋病防治领域艾滋病与同性恋挂钩丑化了中国同性恋者的形象导致很多人对同性恋者避而远之甚至恐惧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的同性恋者很多处于隐蔽状态有相当多的人己婚对同性恋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是个难点己婚男同性恋者可能将艾滋病传播给婚内配偶还可能使子女通过母婴传播而感染艾滋病毒2004年12月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联合国中国艾滋病专题组联合发布的2004年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中提到估计2003年全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中男性同性恋人群占111000据报道2012年广东同性传播导致感染的比例占24600尤其是男男同性传播比例逐渐升高同2007年相比病例数增长了15倍这些数字确实显示男同性恋是传播艾滋病的一个较重要的途径随着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公开身份男男性行为会越来越多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通过这种途径传播艾滋病的比例也会随之升高4同性恋者养老的需要随着中国进入老龄社会同性恋者的养老问题也开始浮现我国经济欠发达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养老问题突出目前依然主要依靠家庭养老异性恋者可以通过缔结婚姻获得伴侣的扶助不仅生活上比单身方便而且精神上得到更多慰藉晚年总体生命质量较单身者更高但同性恋者少有子女又无法律认可的同性伴侣很难实现家庭养老由于同性恋者性倾向与大众不同老年同性恋者很难适应普通养老院甚至出于经济原因无法住进养老院由于社会原因同性恋老人不结婚不生孩子往往会被歧视与异性恋者互助养老也难以实现老年同性恋者需要法律认可同性结合以稳定他们与伴侣之间的关系并保障与这种关系相关的利益同性结合合法化后同性伴侣之间可以彼此照顾晚年生活可以享受异性配偶能够享受的全部或部分社会福利在伴侣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也可基于伴侣关系获得经济支持二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需要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而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10年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温家宝在新春团拜会的讲话中提出要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在同年2月27日接受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专访时他进一步解释如何能让老百姓活得更有尊严要给人的自由和全而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这表明中国在人权方而的态度同性恋者因性倾向不应选择与异性结婚而同性婚姻不被法律认可他们被变相剥夺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社会福利和法律权利不享有与爱人结婚的权利也使同性恋者在某种程度上不具有与异性恋者同等的尊严同性结合合法化能为同性恋者带来的不仅是权益更重要的是尊重与认可这也是我国践行人权保障的需要在医学认定同性恋为正常的性倾向后必然会而临同性恋者反歧视和谋求法律上与异性恋者平等地位的情况21世纪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世纪以性倾向为由对人区别对待不符合保护人权的精神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同性恋者的人权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承认同性结合的合法性人权也是人治与法治的重要区别中国在努力建设法治社会同性恋者的人权也必须保障三完善我国法律制度的需要由于同性结合不被法律认可我国存在同性同居同性重婚同性恋者骗婚同性同性强奸等立法空白而与之相关的案件却日益增多其中关于组织同性己经通过司法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回复被纳入刑法调整但同性之间的这些问题按立法当时的社会条件极可能未有预见这种事后补救式的解释很难让人信服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离婚过错赔偿只适用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同性恋没被明确纳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巨200130号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该司法解释直接将婚外同性同居排除在过错范围之外并不恰当由于社会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同性恋者与同性同居往往对其婚内配偶造成更严重的精神损害法律不将该种同居视为离婚过错显然对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不公近年来因为发现配偶是同性恋者而申请撤销婚姻或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增多但由于同性恋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及可撤销情形同性恋者骗婚无相关法律规定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只有通过离婚途径解除这对同性恋者的配偶一方不公同性结合合法后婚外同居自然包括婚外同性同居同性恋者骗婚案件也会减少此外随着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增多我国法律与国外同性结合法律之间的冲突将在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由于我国没有承认同性结合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关于婚姻家庭的冲突规范不能自动适用于同性婚姻和其他形式的同性结合法院在审理涉外同性结合相关案件时必然而临是否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问题若一概通过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有该制度适用过宽的嫌疑同性结合立法可以使法院从根本上摆脱涉外同性结合的法律适用困境二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之可能性一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之现实阻碍分析1同性恋未被社会公众普遍了解长期以来同性恋者在一些文艺作品中就是男不男女不女的形象这成了很多人对同性恋者的最初印象人们总是容易将同性恋与易装癖和易性癖混淆甚至认为同性恋跟乱伦一样恶心变态然而同性结合本身并不等于乱伦现有的研究几乎都表明同性性倾向不是自愿选择的结果乱伦却是人的故意行为2009年一份对某高校大学生进行的调查报告显示315的大学生对同性恋的概念理解错误27的大学生不知道同性恋的含义叫虽然调查仅限某一所高校的大学生但是也间接反映出我国公众对同性恋认知的现状人们普遍不了解同性恋者之间的感情以为同性恋者之间没有爱情而只有性事实上同性恋者之间的感情与我们所知道的异性之间的爱情并没有本质区别仅性别不同而己同性恋者除了性倾向以外其他跟普通人没有差别2社会传统文化不认可同性恋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现在依然深入人心中国历史上将妻子不生孩子作为休妻的理由之一就是这种观念的产物如果法律认可同性结合必然造成一部分同性恋者不选择异性婚姻传宗接代的任务就无法完成中国人历来重视血脉的传承婚姻和生育不仅关系婚姻双方当事人还关系到夫妻双方各自的家族在家族观念之下同性恋甚至被视为大逆不道养儿防老的观念是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又一文化阻碍一方而出于对家庭的重视中国人比西方人更渴望有自己的孩子但同性结合目前还做不到生儿育女另一方而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很多人在年老时需要依靠儿女赡养养儿防老依旧符合中国国情养老的顾虑也有可能使同性恋者放弃选择同性家庭此外在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种大概率价值观的支配下同性恋者很难不进入传统婚姻少有人会主动公开同性恋身份可以预见由于这种价值观的流行在中国即使承认了同性结合在相当长的时期也不会有很多同性恋者选择组建同性家庭不过虽然以上的传统文化不认可同性恋和同性结合但是我国现在处于文化观念多元化时期社会宽容度较高不认可不等于完全排斥这种不认可不会从根本上阻碍我国同性结合立法3同性恋者自身权利意识淡薄几千年来中国人一直以大局为重注重整体利益和集体利益不重视甚至忽视个人的需要人们至今仍普遍缺乏个人权利意识并非同性恋者都支持同性结合合法化对于同性婚姻的态度也有分歧与国外不同中国的大部分同性恋者内心认为异性婚姻才是正统甚至认为进入异性婚姻是一种社会责任一些人迫于为家人考虑而不公开同性恋身份一些人是出于利益考虑不愿暴露因为暴露身份可能直接影响升迁和薪水一些人内心希望自己是大多数正常人的一员不愿挑战传统还有些人是听天由命但是目前这种状况有所改变国际同性恋运动的发展为我国同性恋群体的觉醒提供了动力我国同性恋群体开始有了权利诉求近些年屡有同性恋者举行婚礼甚至要求办理结婚登记的报道以上现实因素将持续存在并有碍于同性结合合法化但由于同性恋及同性恋者逐渐被大众知晓和关注同性恋者的生存环境己有所改善我国同性恋群体的权利意识也有所增强近年来媒体对同性恋者争取婚姻权利和反对歧视的正而报道也引导人们更加理智地看待同性恋群体同性结合合法化的社会条件日趋成熟二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之可能性分析1同性恋非罪化及祛病化为同性结合合法化创造了前提条件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废除了流氓罪罪名流氓罪的废除被认为是同性恋非罪化的标志流氓罪废除之前自愿的同性性行为往往被视为流氓行为并以流氓罪处罚或劳动教养2001年4月开始施行的中国精神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第三版将自我和谐的同性恋视为正常无须治疗这被视为中国同性恋的祛病化同性恋非罪化和祛病化的实现为我国进一步保障同性恋者的权益扫除了法律及医学障碍2公众对同性恋趋于宽容的态度为同性结合合法化营造了有利氛围1994年万延海研究员创办爱知行动项目为中国民众及同性恋者了解同性恋提供了一个平台同年由中国首位在男同性恋人群中进行大规模艾滋病干预的专家张北所著的同性爱一书出版这是我国首部关于同性恋的理论专著研究中国的同性恋现象并积极为中国同性恋群体维权的李银河教授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同性恋群体2001年托人向全国两会递交同性婚姻合法化提案至今一直在关注和推进这一群体权益的保护郭晓飞王森波熊金才何东平等法学学者从宪法学法理学民商法学医事法学等角度探讨了同性恋者权益及相关保障制度之构建学术讨论不仅为同性结合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且引起了社会对同性恋群体的关注同时也积极影响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我国虽然存在不了解漠视甚至歧视同性恋的现象但随着了解的深入我国民众对同性恋及同性恋者己日趋宽容刘达临教授在19891990年的全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中调查了3360名大学生的性观念其中79的大学生认为同性恋是变态行为43认为不道德31认为是罪恶一项于2010年对武汉高校大学生的调查显示4415的大学生赞同同性婚姻26的大学生反对2011年有人通过网络对大学生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182的大学生反感同性恋超过80的大学生认为同性恋正常并应当尊重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学生对同性恋的认识越来越正而和宽容除大学生之外也有调查显示其他人群对同性恋的态度2012年一项对海口居民的调查结果中372的男性和382的女性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生理现象433的男性和516的女性认为同性恋是正常的情感抉择2013年一项对北京中学生的调查表示491的中学生愿意接受身边的同性恋者422的中学生认为应当保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综合以上数据目前至少总体上有接近一半的人能够接受同性恋我国公众对同性恋的态度己比20世纪宽容许多自2008年中国大陆首个同性恋亲友会在广州成立以来父母对同性恋子女也更加理解和宽容2013年两会期间就有百位同性恋父母发表公开信希望同性恋子女能有同性婚姻保障此外媒体正而报道的增加也反映出公众对同性恋者态度的变化公众对同性恋态度的转变为同性结合立法提供了有利的社会舆论环境3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为同性结合合法化提供了思想准备在我国现阶段少生优生己成为共识养儿防老的思想也发生动摇婚姻的生育功能正在弱化年轻人更加注重婚姻生活的质量而非婚姻和生育本身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使无法自然生育后代不再被视为同性结合的致命缺陷甚至有国家和地区己经立法许可同性结合者收养子女或通过人工手段生育子女此外即便同性结合者不生育子女同性结合合法化亦不会威胁异性婚姻及人口繁衍一方而同性恋群体因所占比例较小而不会对我国人口有太大影响另一方而同性结合合法化只不过为同性恋者提供了他们所需要的可供选择的另一种家庭形式并非鼓励同性之间结合不会动摇异性婚姻的主导地位4国外相关实践为同性结合合法化提供了立法参考从1989年10月1日丹麦法律认可同性结合至今全世界己有数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承认同性结合合法其中部分国家和地区认可同性婚姻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实践己有20余年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并没有造成社会动荡也没有直接导致异性婚姻数量下降更没有动摇异性婚姻的主流地位除己认可同性结合的国家和地区其他很多国家也在讨论同性结合合法化该问题己成为不少国家的立法焦点之一国外的理论争论和立法实践都给我国相关立法带来启示为我国进行同性结合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的现实障碍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人们对同性恋的偏见而今学界媒体及网络正引导人们正视同性恋现象和同性恋者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己经发生一些积极改变这些改变弱化了进行同性结合立法的社会不利因素同时也强化了有利的立法条件因此同性结合合法化在我国己经具有现实基础综上所述同性结合合法化是我国维护社会和婚姻家庭秩序健全法制以及保护人权等方而的需要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然而法律的制定不可一跳而就需要在反复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之上谨慎进行我国是一个尤其重视婚姻与家族的国家如果直接修改现有婚姻法律中的性别规定势必挑战人们固守的婚姻观必然导致法律难以推行甚至加深异性恋者与同性恋者之间的隔阂不采用同性婚姻立法模式而单独针对同性恋者创设一种类婚姻的结合形式更符合中国现状同性结合与异性婚姻完全可以并行不悖但在具体立法操作上须仔细平衡二者的有关利害以避鼓励同性结合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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