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庄租赁合同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经纪方(简称丙方):
本着公平互利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订立租赁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拥有产权或处置权的开阳县城关镇顶方村驴子坡宸悦山庄给乙方。
二、租期从201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9日止。
三、该山庄每年租金为 整(¥ 元),甲方须开具(收据给乙方)。
四、租赁期间山庄的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费、出租管理费由甲方负责交纳;电话费、保安费、水电费、卫生费、电梯费、门面管理费由乙方负责交纳。
五、甲方应承担山庄工程质量及维修的责任,乙方也不得擅自改变门面结构和用途。乙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山庄及其配套设施、室内财物毁坏,应恢复山庄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六、租赁期间,若甲方要收回山庄,必须提前二年书面通知乙方,并赔偿乙方损失 整(¥ 元)。如甲方要强行收回,按每年
整(¥ 元)赔偿给乙方。若乙方需要退租,也必须提前二年书面通知甲方。并赔偿甲方损失每年 整(¥ 元)。
七、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山庄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时,乙方需结清费用后退还山庄给甲方;如需续租须提前一个月与甲方协商,若逾期不还又未续租,甲方有权收回山庄。山庄到期后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