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和失证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认证,应提供 :
销方“已抄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两份
关于补认证的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并保证如果找到原件也不再认证 ,
加盖公章,注说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开具“已抄税证明单”, 应提
供:
加盖“已抄税”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份
携带企业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
知》(国税函发 1995292 号)规定 :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
发票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
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
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
带责任。
工需抛开税务机关繁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