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和失证明
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增值税发票丢失证明
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补认证,应提供 :
销方“已抄税证明单”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存根联加盖发票专用章两份
关于补认证的申请,说明丢失原因并保证如果找到原件也不再认证 ,
加盖公章,注说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购货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要开具“已抄税证明单”, 应提
供:
加盖“已抄税”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一份
携带企业公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
知》(国税函发 1995292 号)规定 : 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 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
发票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
内(最长不超过半年)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
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
带责任。
工需抛开税务机关繁琐的程序或想要避免罚款的单位。
2 空白增值税发票丢失被盗需避免登报处罚的单位。
3 .增值税发票遗失目超过 90 天未认证的单位。
4.因保管不当等其他原因将增值税发票遗失的单位。
5 销货单位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
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给购货单位。
6 销货单位已经出具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
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抄报税证明单”, 但由于各种原因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不给予审
核批准。
企业由于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丢失或被次空白发票的 ,应立即向主管
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并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
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办法是 :
一、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服务大厅发票管理窗口提交书面报告以
及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 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还要须在(办税园地》
等税务报刊杂志上登报声明作废。
二、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处理。对丢失、损(甘)毁发票及虚报丢失
发票,隐有瞒案情,不主动报告等违章行为,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其他后果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为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
票产生的涉税问题 ,现将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
一、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