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编号2009年国监合同字第号建设项目名称委托人监理人合同签订日期2009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GF20000202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建筑面积4总投资5建筑规模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在实施工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2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2009年月日开始实施至2009年月日完成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住所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宏路9号设计及研发中心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编邮编电话电话传真传真本合同签订于2009年月日3第二部分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4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5益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6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7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监理人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8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9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10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11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或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12第三十九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的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他第四十三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13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漏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漏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14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11国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12委托人提供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资料及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指令13委托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14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及质量检验和评定的有关标准第二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21监理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项目22监理工作内容2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提出改进意见2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出的材料和设备清单及其所列的规格与质量223督促检查施工承包人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标准15224检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检查安全防护设施225检查控制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验收分部分项工程226督促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227组织设计人和施工承包人进行竣工初步验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228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责任督促保修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后业主向监理人提供施工设计图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工程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各一份以及其它相关资料第四条委托人应在三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姓名电话第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七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第条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金监理酬金按包干价监理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主体完工后支付竣工交验一周内支付完剩余尾款监理酬金按国家发改价格2007年670号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算为万元监理费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支付万元主体16完工后支付万元竣工交验一周内支付完剩余尾款3如非监理原因造成工期延长则每延长工期一个月补监理费元第八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第九条本合同监理工作范围外的后续工程监理工作由业主另外补充委托书继续委托乙方监理第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一依法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