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租赁标的物:
现甲方愿意出租及乙方愿意承租北京 的房屋及其设施(家私、电器)作 用途,面积约 平方米。
租赁期限:
2.1租赁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及其设施,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要求续租,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双方另议续租事宜。
3、租金:
3.1租金每月为人民币 。
3.2房租支付方式 付。
3.3在合同有效期内,租金押金不予调整。
4、其他费用:
4.1租赁期内所用水、电、煤气等费用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由乙方缴付;
4.2电话费按电讯局收费标准,由乙方缴付;
5、出租人的责任:
6.1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无故收回房屋,如甲方因客观因素中途将房屋收回,甲方除退还剩余房款外,应另补偿因搬迁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费用,交纳叁个月的房租作为补偿金。
6.2租赁房屋内各项设施如上下水,暖气等设施损坏,甲方有义务与该管理部门联系,进行及时处理。
7、承租人的责任:
7.1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其设施,如因使用不当导致损坏应负责赔偿。
7.2乙方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储藏违法物品或危险物品;
7.3在房内有的装饰和设施之外,乙方如要增加设备或其他装修征得甲方同意。
8、解决争议的方式:
凡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