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市建委制定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一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并在分户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第三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第四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五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先组织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质量分户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设计图纸的要求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二门窗安装质量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并在施工图纸上注明二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三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质量验收专用章第九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十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要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外墙显著部位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第十一条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第十二条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应当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交给业主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在住宅单元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个月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抽查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质量分户验收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附件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工程名称房号楼单元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序号验收内容验收结论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墙面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采暖系统安装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综合验收结论验收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专用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验收专用章单位负责人年月日验收专用章总监理工程师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