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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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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 上传于:2024-06-04
标准化菜市场摊位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 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    出租人(市场举办者):标准化菜市场   承租人(场内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农贸市场摊位租赁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摊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摊位位于 标准化菜市场 _号,形式为(□摊位□商铺),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摊位租赁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期满。   第三条 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年(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每季度(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按季度分期交付,交付时间为上季度结束前15日内。   第四条 摊位的转租   承租人转租摊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同时向市场管理部缴纳年租金10%的管理费。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摊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 摊位的调整   在租赁期间,如出租人因市场改造提升对摊位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摊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15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保证金。     第六条 广告宣传   经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物业管理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部负责,物业管理费用为精品间0.3元/平方米/天;柜台为1元/节/天。缴纳时间同租金缴纳时间。 市场的卫生费收取标准为精品间2元/天,柜台0.5元/天,缴纳时间同租金缴纳时间。 其他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按面积公摊,独立使用电器者按电器实际功率×使用时间计算实际费用。 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管理应符合相应市场管理公约(附件:1《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公约》) 承租人若需自行更改或制作货架、柜台,需向市场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及效果图,经同意后方可实施。货架、柜台要求符合市场统一装修样式,规格。 电子称、垃圾桶、理货筐由市场管理部统一配发,无需自行购买,合同签订同时按用量进行统一领取,并交付相应押金,押金在合同期满归还物品后15工作日内退还,押金金额如下: 电子称:150元/台(每户1台) 垃圾桶(带盖):60元/个(每户1个) 理货筐:25元/个(柜台每1延米6个) 围裙、套袖:免费(每户2套 )   第八条 保证金   摊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保证金。收费标准为:精品间5000元,柜台1000元/米,在租赁期内,保证金由 标准化菜市场管理部管理。 保证金作为下列约定保证: 1、单方面违反合同约定。 2、损坏市场内设施照价赔偿。 3、不违反治安条例、市场管理条例(例:在市场内吸烟、打架滋事、公然吵架等情况。) 4、对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者。就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1)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出租人使用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7日之内予以补足。   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为合同期满后15日内。   第九条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5)制止承租人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6)督促承租人办理市场内经营(含以专营、专卖、总代理、总经销、特约经销等特殊经销形式经营)所需证照及有关手续,查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 (7)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2、出租人义务   (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通道卫生整洁,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4)提供统一的市场商品准入所需的空白台帐,负责指导、督促承租人及时收集原始进货票证、记录商品准入台帐。对承租人记录完毕归档的台帐,出租人提供保管服务,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年。对承租人记录台帐有困难的,提供代为记录服务。 (5)按约定提供统一的经营容器,统一配置加盖保洁桶(箱),熟食摊位设有防蝇、防尘、防腐“三防”设施; (6)按规定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 (7)履行食品安全法定义务,落实专人负责市场商品准入工作,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条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有权了解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   2、承租人义务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参加出租人举办的有关法律、政策的学习,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承租人需使用用电器具,须经出租人同意并自觉遵守市场用电管理规定。 (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牲畜、禽类等按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农产品,还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 (5)承租人从事批发经营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货者出具销售票据和其他有关凭证,并进行台账登记备查。 (6)承租人要及时记录商品准入台帐,记录完毕归档的台账可自行妥善保管,也可委托出租人代为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年。 (7)自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商品质量的抽检。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8)不销售、不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9)承租人应服从出租方对商品划行归类的管理,保持商品陈列整齐划一,圈内货物陈列有序,保持摊位内部卫生,不在摊台衬垫杂物,不占道经营,不在摊位内及周边乱贴吊挂个人用品及杂物。 (10)承租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27条要求。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或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摊位的,每逾期一日,按年租金的5%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摊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出租人未按约定提供准入空白台帐;对承租人委托保管的商品准入台帐保管不力造成损坏、遗失,给承租人商品准入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 (5)未按约定提供统一的经营容器、加盖保洁桶(箱),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的5%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摊位交付后15日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1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证照,或拒不执行出租方正当管理要求的,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摊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因过错造成摊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承租人不服从出租人对市场内经营商品陈列、圈内货物摆放、占道经营、摊位卫生的统一管理,经出租人三次以上催告仍不予以改正,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6)承租人不及时收集、记录商品准入工作所需的资料和台帐,经出租人三次以上催办仍不予以办理,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7)承租方不服从出租人的统一管理,擅自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8)承租人未按相关规定对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应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5%的违约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9)对年度信用等级为D级的严重失信经营者和连续两年度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用低下经营者,取消其下年度市场招投标资格。承租人被行政管理部门年度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的,将其清退出市场。 第十二条 其他 (1)出租人制定的各项市场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承租人同意遵守。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以下2种方式解决:   1、提交呼和浩特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租人1份,承租人1份。    出租人: 承租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日期: 日期:    附件一: 商品管理   (一)进货管理   场内商品进货商应向供货商索取产品的来源地证明、质量认证证书或商品检验检测合格证。   蔬菜宜从当地“场地挂钩”的批发市场或从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货。   鲜肉类必须从当地定点屠宰厂进货或从“场内挂钩”的批发市场进货,并附有与货物相符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未实行定点的鲜牛、羊肉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水产品进货应有产地质量检测机构核发的产品合格证或批发市场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   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须向有营业资质和卫生许可的生产、经销企业进货,市场应索要与货同行的送货单等留存市场备案。   其他食品进货应有与货相符的食品卫生合格证明。   (二)入市检测   菜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并对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含量进行监测。   市场应每天核对进货商品与商品检疫检验合格单(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检人员应对各种单证进行真伪及有效期验证,对初次入场的经营者资质证明及其商品质量证书原件应留复印件存档,建立可追溯机制。   (三)劣品清退   场内经营的商品出现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质量卫生问题时,应及时下架封存,并报食品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机制。   (四)禁营项目   菜市场内禁止销售国家规定的野生保护动植物;   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定的禁营商品;   严禁销售病死畜禽肉、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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