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章程
(注:设置董事会、监事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单独出资,由人民政府授权(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XX,企业类型:XXX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第四条 公司住所:XX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XX。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及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及出资人的名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