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政府采购合同》
汽 车 类
采购单位(甲方) 采购计划号
供 应 商(乙方) 招标编号
签 订 地 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汽车一览表
车种
车型
排量
出厂日期
车颜色
数 量
(台)
单 价
(万元)
金 额
(万元)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小写)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汽车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和技术资料及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汽车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文件的要求。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汽车、节能和环保汽车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上的汽车。
2、乙方向甲方要真实、准确介绍所销售汽车的基本情况,乙方应保证所交付的汽车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产品。汽车生产时间必须是在合同订立前 个月内生产的汽车。
第三条 权力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汽车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第四条 交付和验收
1、汽车交(提)货时间: 地点: 。
方式: 。
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1)销售发票;(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和商品检验单;(3)保修卡或保修手册;(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5)随车工具及备胎等备件清单。
3、甲方对汽车证件、手续、配置、性能、外观等认真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乙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本合同确定的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第五条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乙方应明确汽车保修起止时间: 。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六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资金性质: 。
2、付款方式: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 。付款期限为甲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七条 履约、质量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比例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提交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2.5%比
例提交,待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乙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比例向甲方提交质量保障金,质量保证期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汽车如不符合国家颁布的汽车质量标准和汽车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文件要求,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汽车如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5%,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5%。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甲方购买汽车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