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保护问题研究
一、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的概念
首先,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是为了个人生活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交易方。在网络交易中,根据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B2B、B2C、C2C、B2G 四种类型,其中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主要是B2C 和C2C 两种交易模式,因此,本文以此二种交易模式为研究视角。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也就是指在B2C 和C2C 这两种模式中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其次,不同的国家或组织关于个人信息的但基本涵义是相同的,即有关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信息。那么,在网络交易中,能够证明消费者个人身份的信息就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 标识个人身份的数据资料,即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申请电子邮箱或申请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其他服务时被要求其提供的姓名、年龄、地址、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信地址等信息;
(2)与个人上网有关的信用、财产状况的数据资料,包括信用卡、上网卡、上网账号与密码、交易账号与密码等;
(3)标识个人上网活动踪迹的在线数据资料,包括IP 地址、浏览过的网页地址一记录、上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