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鉴定审计证据
一、审计证据的真实性
1.审计证据必须是对经济活动完全逼真的描写,不能在其中夹杂审计人员的主观意见。
2.审计证据的时间、地点、事实、当事人等都要准确无误。
3.审计证据所描述的经济活动变化的环境、条件、因果关系也必须真实可靠。
4.审计证据中的各种数字、计量单位必须正确。
5.审计证据的语言要求明晰、准确。
二、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方面考虑到审计证据的质量影响:
1.确定重要性水平时,有涉及到舞弊和违法行为、可能引起履行合同义务、影响收益趋势、不期望出现的现象所收集的审计证据不管其金额多小,都是重要性的审计证据。
2.在建议划分调整的不符事项和未调整不符事项时,应按上述情况考虑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3.在考虑审计报告类型时应从下面几方面人手考虑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①相对金额的大小。在确定未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性时,可选用某种用来比较的基数,如净收益、资产总额、营运资本合计等,将错误的金额与基数比较判断是否重要。有时注册会计师还必须将全部未改正的错误金额汇总起来,判断原来并不重要的个别错误在汇总后是否对会计报表构成严重影响。
②可计量性。有些错误的金额是无法准确计量的。例如,被审计单位不愿意揭示正在进行的诉讼案件,注册会计师只能从被审单位未作揭示而对会计报表使用人的影响来判断其重要性。
③项目的性质。对非法交易或舞弊、某一项目单从本期考虑虽不重要,但对未来某些期间有重大影响、具有“心理”效应的项目,如小额利润相对于小额亏损,存款结余相对于透支、根据合同责任导致的结果等情况的审计证据要尤为重视。
④范围受限制的牵涉性。对于范围受限制引起的错报,不仅要考虑该项目自身,还要考查这些错误的牵涉性。通常审计范围受限制引起的错报只能用潜在错误或可能错误做主要判断。
三、审计证据的可信性
通常审计证据的可信性有如下审计假定:
1.以书面文件为形式的书面证据,比经由对有关人员口头询问而得来的口头证据可靠;
2.来自独立第三者的审计证据。其所提供的可信性保证程度要比从被审单位内部获得的证据要大得多;已获独立的第三者确认的内部证据比未获独立的第三者确认的内部证据可靠;
3.来自经过审计人员实地检查、观察、复核、调查等的第一手审计证据比间接取得的审计证据可信度要大;
4.来自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证据,其可信度要比来自薄弱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证据更为可靠;
5.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较具可靠性,反之,注册会计师就须进一步审计;
6.作为审计证据的原本文件比复印本、草本更为可信;
7.越及时的证据越可靠,客观证据比主观证据可靠。
四、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又称足够性。按照准则的定义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能足以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它是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究竟需要多少审计证据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和准备承担的风险。在很多情况下,量多质低的审计证据和量少质高的审计证据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审计人员必须掌握的界限是:必须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去满足一位明智的人所可能提出的一切合理的疑问,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数据要达到能“胜过合理的怀疑”这样的程度,这时可认为审计证据是足够的、充分的。
注册会计师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应当考虑审计风险、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注册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