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复核合同
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相关要求,在丙方见证下,甲方委托乙方为项目工程复核单位。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地点:
1.3项目规模:
1.4项目总投资:
1.5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1.6项目规划设计单位:
1.7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1.8项目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条甲方提供的主要基础材料
2.1经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及变更资料(含相关图纸及矢量数据;
2.2土地整治项目中间验收资料,以及项目管理、施工和监理、工程结算审计等有关资料;
2.3土地整治项目合同段验收资料(含相关图纸及矢量数据);
2.4项目有关批复及批准文件;
2.5其它相关资料:
第三条工程复核工作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1按国家标准
第四条工程复核工作成果
4.1按相关规定,在项目已完成合同段验收(自验)后,针对项目各标段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内容,对项目工程建设的数量和质量全面复查核实,并编制工程复核报告,绘制工程复核图。
4.2相关纸质成果要求一式四份,其中:甲方两份存档,乙方一份存档,丙方一份备案,电子文件一份丙方存档。
第五条工程复核工作经费
5.1取费依据:国家标准
5.2取费标准:以工程施工费和设备购置费之和作为计费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5.3本合同工程复核费总价款:以省财政厅批复的投资决算为准。
5.4支付时间:提交工程复核报告后 日内支付 %。财政决算评审后支付 %。
5.5工程复核费用支付方式:转账汇入乙方指定账户
开户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第六条甲方的义务
6.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丙方通知乙方进场之日起两日内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程复核工作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6.2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
6.3甲方应为乙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方面的便利条件,并负责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以及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联络、协调。
第七条乙方的义务
7.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自丙方通知进场之日起两日内组织工程复核工作专班进场工作。
7.2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自丙方通知进场之日起 日内完成工程复核工作,并按要求向甲、丙方交付工作成果。
7.3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报告工作进度,配合验收工作,针对工作成果进行解释说明,并对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7.4工程复核工作所需的人员,设备及全部支出由乙方自行承担,工作过程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给其他方或自身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7.5按照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档案,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并按要求向甲方进行移交。
第八条丙方的义务
8.1丙方为本合同签订工程复核工作的见证监督方,合同签订生效后,丙方监督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协调处理甲、乙双方违约的责任。
第九条委托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著作权归属及保密
9.1本委托服务成果归乙方所有。甲、丙方应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对本项目有关的资料、文件进行修改、复制或向其他方转让、出借,不得投稿、发表或以任何方式为其他方所知悉,如发生以上情况,甲、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9.2三方均应保护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他商业秘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其他方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意不得向其他方泄露或用丁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9.3成果届丁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
10.1合同成立后,因甲、乙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施或合同全部或部分无
法履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0.2乙方不能按照规定时间进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交工作成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向甲方进行赔偿。
10.3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进场人员,如需变更须提供书面材料报丙方同意。
10.4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约定的资料、工作条件或因甲方其他过错导致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