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个人纳税
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的一项管理活
动。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
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
税发 (2005) 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 (2010) 63 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公
告(2010 年第 3 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无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查验个人身份证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 受理审核
《1)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 核对纳税人所属期的纳税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应
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
2. 开具凭证
(1) 通过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缴纳的纳
税人如需法定格式的个人所得税完税任证,主管地税机关给
予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