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用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将 品牌 型号汽车,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 运送建筑原料 用途。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使用操作由 出租方驾驶员 负责。
三、承租方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如在退租时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 收取/不收 租费。因出租方 司机驾驶不当 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但不给付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且出租方每天应偿付承租方¥ 元作为违约金。
四、租用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结束后,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应在租期结束提前 日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将车辆调回,若租期结束承租方不再租用车辆因承租方原因导致无法调回的,承租方需按天继续支付租金。
五、租金每月为 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 月结算一次,租金按月结算,不足一个月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