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
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5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中学生学业考试(以下简称“学业考试”)是市级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基础教育科协同相关科室具体负责。
第三条 学业考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市教育局负责制定学业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试题命制、进行命题研究,组织考试、阅卷、统计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学生考籍档案并管理考籍,处理考籍变更,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章 考籍注册与管理
第四条 学业考试实行学籍、考籍一体化管理。新生入学,按《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考试资格。 第五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采集考生学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