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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代理和隐名代理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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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恶 上传于:2024-08-20
间接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制度比较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代理的分类一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分类有多种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是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二者的划分只是大陆法系在研究代理理论时所进行的学理划分重要以区别论为基础严格区分代理关系的两个侧面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因而以代理人是否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活动为标准可将代理作此分类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2直接代理指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名义所为之意思表示或所受之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的代理间接代理乃以自己名义为本人之计算而为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首先对间接代理人发生再依内部关系移转于本人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3许多学者认为直接代理就是显名代理或被称为显名主义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4在直接代理中系以本人之名义为之其效力直接归于本人而在间接代理则一般经由代理人而间接及于本人间接代理如行纪间接代理惟有间接代理人与相对人之关系及间接代理人与本人之两面关系与直接代理并有相对人与本人之三面关系者不同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5二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与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英美法上代理类型的划分没有大陆法如此严密最有特色的分类是根据代理关系公开的程度即代理事实和本人身份的状态分为三种类型显名代理隐名代理与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显名代理或称本人身份公开的代理即代理人既公开本人的存在又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代理人代理显名的本人隐名代理代理人公开本人的存在但并不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仅以代表我的本人的姿态出现本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即代理人没有公开本人的存在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美国代理法重述对代理的划分也采取了三分法即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被代理人身份公开的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部分公开的代理实际上此处的被代理人身份部分公开的代理即是英国代理法中的隐名代理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6二间接代理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隐名代理的比较两大法系中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与英美法系的显名代理可以说是相同的代理制度而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制度与英美法系的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隐名代理制度是两大法系的主要区别一间接代理王泽鉴先生给间接代理下的定义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严格来说民法所称代理以直接代理为限所谓间接代理乃代理的类似制度而非真正的代理是英美法系学者对大陆法系行纪制度的一种文字表述间接代理实质上是债权关系的转移按照传统的大陆法关于代理必须显名的要求间接代理称为行纪而不称为代理这一点从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来在罗马法中虽然没有被称为代理的法律制度但罗马法上的委任制度却在生活中产生着巨大的作用后来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提出了代理的概念并提出了代理必须显名的主张后被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所吸纳这种代理要求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此奠定了大陆法代理制度的基础并由此将间接代理与直接代理作了区分通说认为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制度最主要的形式就是行纪所谓行纪是指经纪人受他人之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与受托人及第三人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7间接代理有如下法律特征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在民法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代理行为是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的主要区别间接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第三人可能根本不知道本人的存在也可能在交易时知道本人的存在但在合同约定时却只能体现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间接代理中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在直接代理中代理行为会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但在间接代理中由于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为与第三人签订合约按照法律规定合同关系约束的是代理人和第三人法律效果先依合同关系由代理人承担再由代理人依委托合同移转于被代理人以实现委托合同目的间接代理在大陆法系民法典中一般不占据位置或者以行纪的名义出现由于大陆法系不认为间接代理是真正的代理所以在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将其规定在商法中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间接代理即使出现在民法典中也是以行纪的面目出现间接代理中委托授权的意义不同在间接代理中并不需要将这种委托表露给第三人知悉第三人也没有必要知道这一关系对第三人而言他仅与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而直接代理的委托授权具有针对第三人的意义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8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与隐名代理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通说认为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发源于世纪的英国当时商品交换节奏缓慢被代理人往往委托代理人直接占有自己的货物代理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即时交货的合同第三人只关注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的身份是否公开则不感兴趣在这种情况下被代理人与第三人都各自与代理人单线联系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根本不必建立任何合同关系在这种特殊的关系中第三人认为代理人就是自己的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从这点可以得出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与显名代理主要有一下区别在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知道第三人的存在而第三人不知道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存在被代理人处于暗处代理人第三人处于明处代理人虽处于明处但对第三人来说代理人不是扮演代理人的角色而是扮演被代理人的角色而在显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相互间都知道彼此的存在三者都处于明处显名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信息配置基本上是对称的代理人对于其与第三人缔结的法律关系既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也不取得任何权利而在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中第三人所了解的信息与被代理人代理人之间客观上确实存在一种内部的代理关系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9鉴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与传统理论的显名代理制度有重大的不同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受到了许多学者的批判然而该制度的存在确实有利于保障商事活动的便捷性和降低交易成本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有必要对此种代理设定一套特别而详细的规则即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在英美法中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介入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在必要时还有权对第三人起诉此即被代理人的介入权被代理人如果行使了该权利他自己就得对第三人承担合同债务与责任第三人享有选择权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中第三人在发现了被代理人之后享有选择权第三人既可以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债务或向被代理人提起诉讼也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职务或向代理人提起诉讼第三人一旦选定其中一人承担义务就不能变更对另外一人再行主张权利隐名代理不明示以被代理人名义但明示为被代理人利益而表示意思或接受意思表示的代理为隐名代理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订约时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对于其行为效力而言英国法认为在隐名代理情形下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合同仍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对合同负责只要代理人在隐名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缔约隐名被代理人就有权取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参加有关合同的诉讼活动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区别第三人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是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共性其主要区别在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中第三人不仅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而且不知道代理人背后还有一个被代理人的存在而在隐名代理中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相互之间都知道彼此的存在都知道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相互之间三方法律关系的存在但第三人不知道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10三间接代理制度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隐名代理制度的关系从两大法系的代理制度比较来看大陆法系的直接代理基本上相当于英美法系的显名代理而大陆法系的间接代理则与英美法系的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比较类似但与隐名代理有较大差别间接代理中第三人根本不知道有委托人的存在代理人不仅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权利而且也不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而隐名代理中代理人表示有代理关系存在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公开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指出被代理人的姓名间接代理是有两个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法律关系分别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内部法律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外部法律关系后者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不直接对委托人产生效力在隐名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其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是否有名称翻译上的问题比如或者为显名代理则应为隐名代理而译为示人本人代理或者半隐名代理或者准隐名代理似乎更准确大陆法中一般代理制度只强调出名但相对于英美法的各种其他代理形式的制度规定在商法典中不纳入一般代理制度规定和没有相关制度不应等同看待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ref1参见魏振瀛主编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一版第页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ref2参见覃明娜顾晔间接代理制度研究湖北省社会主义社会学报年第期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ref3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第一版第页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ref4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台北正大印书馆年版第页转引自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月第一版第页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ref5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第一版第页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ref6参见徐海燕著英美代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年月第一版第页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ref7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月第一版第页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ref8参见苑晓辉间接代理制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年月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ref9参见徐海燕编著民商法总论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月第一版第页httpmyblogsinacomcnwritingscriberarticleaddphpquick1ftnref10参见徐海燕编著民商法总论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月第一版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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