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就租赁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商铺基本信息
甲方所出租的商铺位于 省 市 县(区、市) 街道 室。商铺不动产权证号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经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 年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后,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乙方需要续租的,应于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不续租。
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合同,也可延长合同期限。
第三条 房屋用途
1.乙方租赁商铺,用于 。乙方可使用该商铺用于公司(个体工商户)注册,作为营业地址。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商铺用途或超出营业执照指定经营范围的业务。
3.无论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在商铺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得从事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条 关于租金
1.租金标准为每平方 元每天,也即每天 元。
2.租金按季度支付,乙方应于上一期租金到期之日前 日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租金。
3.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 元。 第五条 商铺交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租赁期限日前向乙方交付。甲方迟延交付的,应按照迟延交付的日期扣缴租金,给乙方造成实质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房屋,应保证其对商铺的权利的完整性,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乙方经营活动的纠纷。
3.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时,应缴清物业费、卫生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应缴费用。
第六条 租赁保证金
1.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元。
2.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 日内,若乙方无拖欠费用,无影响房租再次租赁的情况,甲方全额退还租赁保证金。
第七条 费用承担
1.乙方自己承担租赁期间因生产、生活产生的一切费用,如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等。
2.甲方承担商铺自然损耗产生的维修费用和设备更换费用。
第八条 关于装修
1.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条件下,可以对商铺进行装修。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对商铺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应经甲方同意。同意乙方装修方案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装修申请事宜。
3.合同期满或终止的,乙方可拆除自行购置的设备和物品,但不应当影响房屋结构安全。乙方进行了装修的,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应承担恢复原状责任。
第九条 关于转租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商铺转租给他人。乙方擅自将商铺转租给他人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缴纳的租赁保证金。
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商铺转租给他人。次承租人租赁商铺,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就次承租人的行为,对甲方负责。
第十条 关于优先购买权
1.合同期限内,甲方因个人原因需要出卖商铺的,应提前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2.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