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加强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作用,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法律、法规、XX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的内容包括: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处罚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原始凭证
登记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
办理关系到现金、票据、债券等原始凭证出纳业务的,没有经主管会计人员的盖章,出纳人员不得擅自执行。
主管会计人员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债券及其他各项财物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盘点任务,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会计业务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时即予更正。
审核
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合法;
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者;
书面证据、数字、计算错误的;
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的;
与本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
支出凭证的审核
支付款项应以取得受款人的统一发票为原则。
对于从经营单位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经营单位的印章。并记明以下各项:
该企业名称、地址;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单价及总价;交易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以下各项:
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必要时登记居民身份证编号、检送身份证影印本);支付款项原因,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
对于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受款机构名称、地址、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本公司名称、地址。
购进材料、原料和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验收单(收料单和请购单)。
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验所附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和清购单。
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根据情况附具样本或样张。
各部门的费用开支应受部门费用预算限制的,依各预算的规定办理。
各项支出凭证应由经办部门主管人员及经办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审核及规划财务部主任核准始为有效。
收入凭证的审核
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各项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凭证。
成品的销售应以本公司有关规定价格为其审核依据。
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契约、开票议价的记录,或其他有关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凡属交换资产所得的利益收入,应依交换合同、契约或其他有关的书面证据为其审核依据。
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客户名称、地址;
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
单价及总价;
其他事项。
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视为不合理的凭证:
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者;
书面证据、数字、计算错误者;
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其他与法令规定不合者。
范围
凡是用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及其经过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经法令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条件的,应依其规定。
第三章 记账凭证
登记
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登记记账凭证的根据。
记账凭证的编制,除整理结算、结账等事项确无原始凭证者外,应根据原始凭证进行。
应该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没有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经办人员签报,经其主管的审批及审核会计的审核,送与规划财务部主任批准,才可以据以编制记账凭证,事后如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记账凭证内所记载的会计事项及金额,均应与原始凭证内所表示者相符。
凡由一科目转入其他科目时,其借贷双方会计科目虽属相同,而会计事项的内容并不相同,或总分类科目虽属相同,而明细分类账科目并不相同者,均应按实际情况转正。
现金、票据、证券及财产增减、保管、转移,应随时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具记账凭证。
审核
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形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制者;
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会计法规定应当记载事项未记明者;
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未经其签名盖章者(各部门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在记账凭证上可不再签字);
有记载、抄写、计算错误而未经遵照规定更正者;
其他与法令、公司规章不合者。
第四章 会计账簿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公司出纳必须认真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规划财务部主任、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财务部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对账工作主要保证账实相符。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部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内部管理报表主要有银行存款收支月报表、成本月报、债权债务明细表等。
会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会计报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更正:
编造不依程序或内容有错误者;
计算等有错误者;
未经应予签署人员签署者;
其他与法令、公司规定不符者。
各种会计报告,均应留存底稿。
会计报告未经规划财务部主任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核准,不得随意给与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会计报告表达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告的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第六章 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公司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是公司的重要档案资料,必须设专人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原始凭证应按会计科目区别,依记账凭证的顺序,分别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起讫日期、会计科目种类、起讫号码等。记账凭证应按月编号,并按月装订成册,另加封面详记日期、起讫号码、记账凭证页数。
下列原始凭证须分别装订保管,并应在记账凭证上注明其保管处所及档案编号,或其他便于查封事项:
各种契约,及重要资产凭证,应依编号独立成卷;
应留待将来使用的票据、证券等凭证;
将来应转送其他机构或应退还的文件、书面证据;
其他事项不能依会计科目装订成册者。
公司的会计报告及已记载完毕的会计账簿等档案,均应分年编号,妥为保管。
财务部负责保管一年以内的会计档案,一年以上的会计档案由会计人员移交至公司综合部管理。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公司各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管期限参见附件一。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本公司人员调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须经规划财务部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调阅,并办理调阅登记手续。
查阅本年度会计档案资料需得到规划财务部主任的同意并在有关财务人员陪同下查阅,没有财务人员的陪同不准查阅。
会计资料不准外借。须复制会计资料时,应由财务人员办理,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