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的规范性,加强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作用,降低公司财务风险,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法律、法规、XX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制度的内容包括: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档案、处罚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原始凭证
登记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规定,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
办理关系到现金、票据、债券等原始凭证出纳业务的,没有经主管会计人员的盖章,出纳人员不得擅自执行。
主管会计人员核对账目时,对于现金、票据、债券及其他各项财物应随时派员盘点。关于盘点任务,每年最少应办理一次。
会计业务处理发生错误时,应于发现时即予更正。
审核
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形者,当视为不合法;
法令明定为不当支出者;
书面证据、数字、计算错误的;
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的;
与本公司有关规定抵触的。
支出凭证的审核
支付款项应以取得受款人的统一发票为原则。
对于从经营单位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经营单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