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建筑行业)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地 址:
性 质: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住 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 岗位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为: 。
第三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以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验收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任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报酬
第五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 、 、
、 等几部分组成;其金额为 元/月。
(二)全额计件工资:甲方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为 。
(三)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 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四)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和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在本合同第 条明确。
第六条 甲方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 日,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第七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八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甲乙双方均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乙方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乙方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等,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度。
(一) 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安排乙方工作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及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40小时。
(三)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应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以便于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甲方应保证乙方基本的休息权利。
第十一条 乙方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二条 甲方因施工生产需要,商得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日延长工时、休息日加班无法安排补休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三条 甲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 甲方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十七条 乙方在合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八条 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
3、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经考核不能胜任本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 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伤残等级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低于工程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5、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 除上述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