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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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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随你前后伴随你左右 上传于:2024-06-23
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培养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第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处分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学校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第四条 若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该生除接受本办法的处理外,应依法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的处罚。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从处分生效之日起计算,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表现良好者可按期解除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察看处分,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纪、违法事实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的; (六)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七)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或后果轻微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加重处分: (一)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或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的; (五)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六)包庇其他违纪人行为,订立攻守同盟的; (七)有其他可从重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同时犯有上述两个以上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合并加重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及其处分 第一节 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变相传销、校园贷等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再根据处罚结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QQ、微信、微博等媒介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 (二)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第二节 侵犯人身和组织权利的行为 第十二条 通过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邮件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尚未触犯法律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未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盗窃公私财物,案值在1000元以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在1000元以上者,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根据刑事处罚结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500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1000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案值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案值超过500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或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 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认错和改正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具体参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的; (二)伪造注释的; (三)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的; (四)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的; (五)有其他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席者;请假逾期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者;经查明请假或补假理由不真实者;未获批准免修、缓考而擅自缺课、缺考者;开学时不按时到校上课或未放假而提前离校者,均以旷课论处。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算,离开学校,一天按六学时计算。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6-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1-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1-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时按教务部门规定的实际开课计划计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等教学、科研、学习场所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违规将仪器设备、易燃易爆品、危险实验药品等带离实验室的,从重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滋事、斗殴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教唆他人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的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受伤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学察看处分; (五)斗殴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组织、策划、领导打架斗殴或持械伤人的,从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 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组织、参与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在宿舍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按规定应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未履行相关管理手续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二)留宿校外人员的; (三)违规占用床位或妨碍他人入住的; (四)饲养或容留动物的; (五)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区管理和生活秩序的;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的; (七)使用明火或焚烧物品的; (八)高空抛物或引发高空坠物安全隐患的; (九)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或强放射性等危险品的; (十)违章接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超负荷使用电器的; (十一)有出租、出借宿舍、床位行为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非法入侵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五)未经允许开设代理、文件传输协议、网页等网络应用服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网站或信息系统的; (八)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四条 制作横幅、标语或者利用QQ、微信、微博等新媒介进行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未经学校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其组织者、策划者从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 制作或传播未获出版许可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转借、转让、使用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第四十条 妨碍学校管理人员依照学校规定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或传教,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污损建筑物、公用设备,或违章张贴、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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