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文件
湘工职院发〔2016〕79号
关于印发《**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学院
2016年8月21日
抄送:院领导。
**学院党政办 2016年8月21日印发
**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解除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使违纪处分真正起到警示、教育和引导的作用,促使违纪学生改过自新、奋发图强,形成良好的政策导向和正确的舆论氛围,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解除处分的适用范围
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籍学生。
二、申请解除处分的适用条件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必须经过满6个月的考察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收到违纪处分决定之日起,满12个月的考察期,有突出贡献者,可提前申请,但必须满6个月的考察期。
2、学生受处分后态度端正,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受处分后无违纪违规行为。
3、全班民主评议有2/3以上同学同意解除处分。
4、受处分期间每3个月向辅导员提交一份不少于500字的思想汇报。
5、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1)考察期内,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或提升20%及以上,或者各门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
(2)受处分期间在思想、学习、生活中表现良好,思想品德考核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月考核分无不及格的现象;
(3)积极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在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区)级、院级举办的各类比赛、竞赛中(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文体竞赛、技能竞赛等)获得奖励的;
(4)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在助人为乐、志愿服务等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级(含院级)以上表彰;
(5)因见义勇为受到国家、省级、市(厅)级、县(区)级、院级表彰;
(6)其他为学院建设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为学院赢得荣誉经学院核实认可;
(7)受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一年内未再犯同类错误,且其他方面表现良好者。
三、处分不予解除的情形
1、因思想道德品质差、聚众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受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理,给学校带来较大负面影响者;
2、因考试舞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3、凡受到两次以上处分者(含处分解除后再次受到处分);
4、学生受处分的时间至毕业前考核期未满者;
5、凡申请违纪处分解除的学生在申请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
6、因其他原因学院认定不应解除处分者。
四、申请解除处分的时间
每年组织两次解除处分会议,分别为每年4月和11月。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需在每年4月1日至10日或10月11日至20日期间向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提交申请。
五、申请解除处分的程序
1、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自考察期结束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向做出处分的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并填写《**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表》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列举解除处分的原因和所具备的条件,申请表交辅导员。
2、辅导员根据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日常表现及考核情况,组织班级全体同学民主评议,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初步意见,报本系党总支。
3、系党总支自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本规定要求审核其资格并签署意见,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部决定是否解除,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每年4月20日或10月20日之前报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决定是否解除。
4、受理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1)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2)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3)对于申请理由不充分或佐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请。
5、受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公布同意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