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其他非全日制在校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存在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第六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