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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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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味的猫 上传于:2024-07-08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创造优良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其他非全日制在校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存在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处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给予的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 第六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利进行陈述、申辩、申诉。对学生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认真复查,并不得因学生的陈述、申辩、申诉而加重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不足给予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受通报批评三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以下处理: 1、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指学年度,下同)内参加省、学校和学院级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 2、学位授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3、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处理学生违纪需有下列有效证据和材料: 1、与违纪事实有关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必须);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调查材料; 5、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必须);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调查、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主要由各学院具体办理,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查。 第十一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过失违纪的; 3、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4、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5、确系他人逼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或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纪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6、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者; 2、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他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3、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者;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5、涉外活动违纪者; 6、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7、违纪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8、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9、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10、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违法犯罪被免于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或通过网络以及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制造严重后果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9、带头以起哄、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者或幕后操纵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殴打他人或互殴,未致伤且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分,致轻微伤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轻伤或重伤违反刑法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语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肇事者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 第十五条 对无故旷课、旷自习、请假逾期不归和擅自离校者给予如下处理: 1、两天以上,四天(含四天)以内(12—24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四天以上,六天(含六天)以内(25—36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六天以上,八天(含八天)以内(37—48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八天以上,十天(含十天)以内(49—60 学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60 学时以上或者连续旷课两周(十四天)以上者,按规定予以开除学籍; 6、多次旷课、旷自习者,累计计算旷课学时,一天按6个学时计算,一个自习按2 个学时计算,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 第十六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或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的; 2、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的; 3、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转让的; 4、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的; 5、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明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材料的; 6、虚构、篡改实验结果或统计材料的。 第十七条 在论文写作、科研成果介绍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毕业设计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的; 2、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3、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第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吉农院[2012]95号文件相关要求,由教务处履行相关手续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有盗窃、冒领、侵占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以下处分;案值500 元(含5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案值5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2、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卡、折账号和密码者,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相应处分; 4、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6、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7、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8、在校期间两次盗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损失重大的,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扰乱公寓管理秩序,酗酒、哄闹、砸瓶子等,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寝室或出租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让其进入寝室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5、未经批准,私自租房间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并承担因租房间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6、私存禁用电器、管制刀具,除没收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按其规定处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8、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警、火灾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在学生公寓内养宠物,经教育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0、未经准假私自夜不归寝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11、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破坏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或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随地吐痰、吸烟、打闹、喧哗、乱扔废弃脏物或其他不文明行为的,经警告不听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鼓倒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经常酗酒,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给予警告处分; 9、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处分; 10、在校园内违章骑车或违章驾驶机动车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并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1、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两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伪造学生证、一卡通等各种证件及有价证券或编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擅自涂改学生证、一卡通等各种证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弄虚作假者(如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私刻、伪造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等有关证件、证明文件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返还款项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8、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9、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0、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1、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2、违反学院规定,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网络信息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客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将自己的IP 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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