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使用学校资金进行的各项(境内)公务出差。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教职员工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所在部门有关领导批准。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二章 出差审批
第六条 教职员工出差须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境内)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按规定程序报经相关领导批准。
原则上,校领导出差,由校长或书记审批;书记、校长同时出差由主管财经副校长审批;各部门正职出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各部门副职和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条件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
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正、副校级;正高级职称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凭据报销
2、乘坐飞机人员范围:校级领导、正处级、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其他人员因公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应事前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公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审批单》(附件2),经分管校领导和主管财经校领导签批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校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九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别
省内
省外
校领导
450
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其他人员
300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执行(见附表1)。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六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出差审批单中列明的经费项目开支。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交通工具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发票中应写明交款单位(吉林农业科技学院)、住宿人数、天数、住宿标准及住宿金额。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若存在以下情况,按照相应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
(三)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学生实习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
第二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食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在出差结束后及时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差旅费报销时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由出差人、经费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后,连同下列粘贴好的原始单据一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一)出差审批单;
(二)相关会议或培训通知及有效证明材料;
(三)城市间交通票据,包括车票、船票、机票(行程单或发票会同登机牌);
(四)住宿费发票或无法提供住宿费发票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其他相关票据,包括会议费发票、订票费发票、转签或退票费发票等。
第二十九条 出差购买机票、支付住宿费等按规定应用公务卡结算。办理财务报销时,除提供机票外,必须附上与机票记载的人员姓名、日期、航班号、目的地一致的登机牌。若报销时只有机票没有登机牌的,财务部门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教职工因特殊公务活动或赴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必须先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燃油费报销审批表(附件3),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后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的报销额度按以下原则确定:
1、公务车改革之前,按1.5元/公里进行补助(里程数以审批单为准)。伙食补助费按100元/天补助。
2、公务用车改革之后,总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的最低标准内。依据本办法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学校和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
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返校后按本规定报销。
会议通知中明确食宿自理的,凭会议通知返校后按照本规定报销。
第三十二条 教职员工到吉林市市区参加公务活动的,只报销往返市内公共交通费,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补助政策。离开吉林城区的,且公务活动超过7天以上的,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补助费,可按本办法返校后报销,工作期间遵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另行出台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务车改革方案出台之前,经批准由学校派车出差的,只报销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教职员工因调入我校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报销标准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入人员自理。
第三十五条 教职员工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城市间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六条 职工探亲差旅费,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和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按照学校探亲差旅费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七条 上级机关借用人员,在借用期间的生活待遇由相关校领导及职能部门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出差人员丢失票据的,应取得原开据处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原开据处财务公章(如住宿费、飞机票等),经单位领导、学校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据实报销。不便查核存根的(如车票等),需出差人写明情况,由单位领导证明、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财务管理报销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员工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需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