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开支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本办法规定的短期出差费、长期出差费和探亲、异地工作调动、搬迁费。
第三条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驻勤费、探亲费。
类别
职级
飞机
高铁
火车
轮船
其他交通工具
公司领导
经济舱
一等舱
软卧
二等舱
实报实销
注:出租车不予报销
部门正、副职
二等舱
硬卧
三等舱
其它职务
二等舱
硬卧
三等舱
第四条 车船费的开支标准
(一)乘坐火车
1. 具备乘坐火车软席卧铺而乘坐硬席卧铺,按硬席卧铺票价的30%计发车船补助费;若乘坐新空调特快硬席卧铺按票价的15%计发车船补助费。
2. 具备乘坐火车硬席卧铺而乘坐硬座,按硬座票价的50%计发车船补助费;若乘坐新空调特快硬座按票价的25%计发车船补助费。
3. 凡擅自乘坐火车普快软席卧铺按票价的65%报销;凡擅自乘坐火车新空调软席卧铺按票价的54%报销(即按硬席卧铺报销)。
(二)乘坐轮船
具备规定资格的人员方可乘坐轮船相应舱位,具备条件而就低乘坐的按实报销,不补差额。
(三)乘坐飞机
1. 除具备资格的人员可乘坐飞机外,陪同公司领导随行人员、特殊委派人员乘坐车船不受职务的限制。
2. 不具备乘坐飞机资格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乘坐飞机时,应事先持出差审批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方可办理借款和购机票手续。凡事前因特殊原因未办理审批手续,报销时应补办手续;凡擅自乘机者按同程硬卧火车票价报销。
第五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
单位:元/间
项目
职务
经济特区及
直辖市
省会城市
其他地区
公司领导
800
700
600
部门正、副职
400
300
300
其它职务
300
200
200
1. 住宿费是指每人每天费用。
2. 经济特区是指深圳、珠海、厦门、广州、汕头、大连、青岛等地区。
3. 出差人员住宿费按发票核准的实际住宿天数和相应的地区住宿标准限额报销,超支自负。如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4. 参加会议、各种培训班的人员,会议期间费用按对方出具的票据列支。
5. 住宿费发票无法确认天数的,根据差旅费报销单所填天数及相应标准计算住宿费,以发票和包干费用少者报销。
6. 无住宿发票,无论何种理由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开支标准
单位:元/天
项目
职务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经济特区及直辖市
省会城市
其他
地区
经济特区及直辖市
省会城市
其他地区
公司领导
90
70
50
80
70
60
部门正、副职
60
50
40
其它职务
40
30
20
(一)伙食补助费的开支标准
1.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职级,均执行同一标准。
2. 经济特区及直辖市每人每天补助90元。
3. 省会城市每人每天补助70元。
4. 其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50元。
(二)对下列出差人员不计发伙食补助费
1. 参加会议、各种培训班的人员,对方统一安排食宿,会议期间费用按对方出具的票据据实列支,不再计发伙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