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交通工具费及附加费用、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三条 公司员工出差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超标准自负”的报销原则;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包干费用的住宿费的计算天数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执行(如1月11日至1月18日出差只能算18-11=7天),在出差完毕后凭出差单及报销发票进行报销.
第四条 公司员工出差分别按以下定额标准报销差旅费。
4.1、各种交通工具费用标准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 车
轮 船
飞 机
长途汽车
总经理
软 卧
一等仓
公务仓
据实报销
项目经理、总监、副总监
硬 卧
二等仓
据实报销
经理、副经理、商务秘书等
硬 卧
二等舱
据实报销
注:
4.1.1、部门总监及其他职务人员出差,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可乘坐飞机:当出差任务需要时;当陆地交通工具行驶时间达24小时(含)以上时;当机票折扣后票价与陆地交通工具票价差价在10%以内(含10%)时;
4.1.2、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4.1.3、市内交通费凭票每人每天分别按上限:省会(区)城市上限60元/天;地、市(区)城市及以下地区40元/天;县(市)城市30元/天;乡镇10元/天,据实报销。随公司车辆出差,只报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不报销其他交通费;
4.1.5、票据丢失或无票据者,一律按定额标准的80%报销(需提供同类性质发票);
4.1.5、所有因公需报销交通费用的员工,必须在交通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点(票据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点的除外)。
4.2、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单位:元/天
职 务
备 注
特别地区
省会(成都除外)、直辖市及沿海城市
省外一
般地区
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
住宿规格
总经理
450
400
350
300
可以1人住1间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监、副总监
320
280
200
160
同性同行必须每2人住一间,每2人中只有1人可以报住宿费
经理、副经理、商务秘书等
280
240
180
140
4.2.1、特别地区:指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深圳、青岛、珠海、厦门、汕头、宁波、海南;
4.2.2、省会、直辖市及沿海城市:指各省会城市(成都除外)及天津、重庆、烟台、温州、湛江、中山、佛山、苏州、扬州、北海、无锡;
4.2.3、省外一般地区指上述二类以外的地区;
4.2.4、公司人员出差,应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住宿费按其协议价格凭票报销。如果没有入住公司指定的酒店,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按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标准报销。
4.3、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天
职位
特 区
省会(成都除外)、直辖市及沿海城市
省外一般地区
省内地级城市及以下
总经理
200
150
120
100
各项目经理、总监、经理及其他员工
140
120
90
70
4.3.1、地区划分同上第4.2条;
4.3.2、员工出差期间从事业务应酬的,业务招待、应酬等需用餐费应以邮件、短信等书面形式提前向直接上级予以报批,经同意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在公司报销了业务应酬费用的,对参加人员每参加一次招待用餐扣除当天生活补助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