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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2009年修订)
一、课程设置
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是指由学校管理和组织开设的,针对全校各专业学生学习需要的普通教育选修课程,其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化艺术修养。
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分别为哲学与社会(第Ⅰ类)、政治与法律(第Ⅱ类)、历史与文化(第Ⅲ类)、文学与艺术(第Ⅳ类)、经济与管理(第Ⅴ类)、自然科学(第Ⅵ类)、方法与技术(第Ⅶ类)共七大类。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分核心课和一般课程,核心课由学校组织和重点建设,一般课程由各学院(中心)面向全校开课,各单位以核心课为基础可以开设出系列性的一般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设置一般为30学时,2学分。
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由各学院(中心)根据本单位或教师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开课申请,填写公共选修课申请表,列入学校公共选修课建设计划。公共选修课一般应建立课程教研组(部、室)的组织形式,在课程负责人的组织下做好教学和研究工作。
二、开设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的条件
(一)开课条件
1.具有较系统的教学内容,对学生文化素质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2.课程设置和授课教师稳定,并能够连续开设。
3.开设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须选用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没有正式出版的教材,但开课教师对拟开设课程有较深入的研究,可根据教授内容进行自编教材或讲义;
4.公共选修课课时一般设置为30学时,2学分。
(二)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1.教师系列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
2.非教师系列且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同时须由两位具有教授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填写《公共选修课程申请表》(附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报教务处审批。
三、课程选修
1、公共选修课以针对大学一、二年级开设为主,各年级的学生可以自由选修,学生应在1-7学期修完公共选修课所要求的学分。
2、普通教育公共选修课分为核心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两部分。根据学科特点,要求学生在核心限选课程中选修2个以上类别的课程(本专业培养计划中列出的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及本学院开设课程除外),限选6学分;其他任选课程选修4学分,合计10学分。
各学科限选的核心课程类别如下:
人文:要求学生在核心课程Ⅱ、Ⅳ类中各选修2学分,在Ⅵ、Ⅶ类核心课中任选一类,选修2学分;
社科:要求学生在核心课程Ⅰ、Ⅲ类中各选修2学分,在Ⅵ、Ⅶ类核心课中任选一类,选修2学分;
理学:要求学生在核心课程Ⅳ、Ⅴ类中各选修2学分,在Ⅰ、Ⅱ、Ⅲ、Ⅶ类核心课中任选一类,选修2学分;
信息科学:要求学生在核心课程Ⅳ、Ⅴ类中各选修2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