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接续业务操作细则
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
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
(2016) 49 号) 《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
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 (2017) 23 号) 相关要求,结合
中心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
转入和住房公积金转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由转入地中心发起。
第三条我中心经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部
门为服务部和信息科。服务部负责具体承办职工住房公积金
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转入和住房公积金转
出。信息科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接入、
开发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转入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转入指职工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
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我中心申请将其在外中心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一) 职工申请。
职工向我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 1,原件
二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一份, 提供原件复核)。
职工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附件 2)。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二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一份, 单位盖章)。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
复核)。
〈二) 审核受理与信息传出。
服务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
的,予以受理,录入职工信息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
续联系函》(附件 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中心,并在《住房公
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盖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
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以上业务在
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 信息传入与资金转入。
服务部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
户信息表》(附件 4) 及转入资金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
下业务。
1审核入账。
核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
资金行。核对一致的,联系职工确认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
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
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
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中心向转出地中心了解情况,转出
地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