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接续业务操作细则
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
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
(2016) 49 号) 《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
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 (2017) 23 号) 相关要求,结合
中心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
转入和住房公积金转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由转入地中心发起。
第三条我中心经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部
门为服务部和信息科。服务部负责具体承办职工住房公积金
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转入和住房公积金转
出。信息科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接入、
开发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转入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转入指职工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
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我中心申请将其在外中心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一) 职工申请。
职工向我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