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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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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白头相守 上传于:2024-04-16
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接续业务操作细则 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 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 (2016) 49 号) 《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 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 (2017) 23 号) 相关要求,结合 中心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 转入和住房公积金转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由转入地中心发起。 第三条我中心经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的部 门为服务部和信息科。服务部负责具体承办职工住房公积金 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包括住房公积金转入和住房公积金转 出。信息科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接入、 开发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转入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转入指职工在我中心设立住房公积 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向我中心申请将其在外中心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我中心。 (一) 职工申请。 职工向我中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 1,原件 二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复印件一份, 提供原件复核)。 职工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 (附件 2)。 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二份)。 3.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一份, 单位盖章)。 4.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 复核)。 〈二) 审核受理与信息传出。 服务部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 的,予以受理,录入职工信息生成《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 续联系函》(附件 3),上传至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 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传递到转出地中心,并在《住房公 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上盖章,其中一份交职工或单位 经办人。信息不符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以上业务在 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 信息传入与资金转入。 服务部收到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 户信息表》(附件 4) 及转入资金后,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结以 下业务。 1审核入账。 核对《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与转入 资金行。核对一致的,联系职工确认后,将转入资金计入职 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通知职工入账情况,并将《住房公 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记账保存。核对不一致或职 工对转入资金有疑义的,中心向转出地中心了解情况,转出 地中心对职工疑义负责解答,并通过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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