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继承权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