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继承权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