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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鸢 上传于:2024-0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继承权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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