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的规定
作者:自考办 文章来源:自考办 点击数:17895 更新时间:2009-12-2
自学考试考生,按照河北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布的专业计划,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各门成绩合格,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者,由省自考委颁发毕业证书。市考院负责初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凡符合毕业条件的考生,社会开考专业毕业生到市教育考试院办理毕业生登记手续(各县毕业生可先到县考办领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填写后经县考办初审无误,再到市教育考试院采集个人信息)。委托开考专业毕业生到委托部门办理毕业登记手续。上半年毕业的考生于6月10日—6月14日领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同时进行电子摄像;下半年毕业的考生于12月10日—12月14日领取《毕业生登记和鉴定表》,同时进行电子摄像(节假日照常办公);摄像时受理点将当场打印核对单,考生请务必认真核对专业名称、学历层次、图像信息、姓名用字、准考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已升位或变更的以现有的身份证为准)。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还要注意核对原毕业学历信息的所有内容,有错误应该当场要求工作人员修改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