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通行证管理办法壹总则第一条为便于管制进出本校之各型车辆规范校园内行车速限与动线使车辆驾驶人经申请取得进出识别并依规划之停车位置停放期校园行车有序共同维护交通安全特订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规范者为各型汽车机车含电动机车第三条凡本校专兼任教职员学生得依本办法申请领取通行证后进入校区并使用停车场第四条核发通行证仅表示允许该车辆进入校区停放车辆如发生意外毁损遗失学校不负保管车辆与车内财物之责任第五条本通行证管理办法主办单位为总务处相关处室系所配合办理贰停车场之规划与设置第六条本校停车场区分汽车机车两种由总务处营缮组规划设置后提供现有停车位作为通行证发放依据第七条停车场设置残障停车位仅供残障人士使用其余不律定停车位置第八条未规划停车格位之处所严禁停放车辆第九条行政大楼地下室停车位仅供公务车辆使用其它车辆禁止停放参车辆通行证之申请第十条车辆通行证分汽车机车汽车临时证等三种由事务组于每年八月合理规划数量寻商访价制作并编号纳管第十一条车辆通行证每年更换一次并配合每年九月学生注册时间接受申请使用效期为当年九月迄翌年八月第十二条残障车辆得优先办理剩余车位依教职员及学生申请先后次序收件为准发给车辆通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