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招标代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为顺利完成 项目的招标工作,甲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已通过招标确定乙方为甲方2016年度招标工作合作机构之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下,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组成本合同协议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协议书的补充条款;
3. 中标通知书;
4. 代理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范围和具体代理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为:2016年度物资采购、工程投资、咨询服务类部分项目招标。
三、合作代理期限
甲乙双方招标代理工作合作期限:合同签订之日—2016年12月31日
四、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包括招标方案的核准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准文件,招标方案核准文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图纸等);
(3)与乙方共同商定招标有关事宜,并密切配合乙方开展招标工作;
(4)对乙方拟定的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及编制的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予以审核和认可;
(5)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依法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6)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7)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招标项目的承包(或供货)合同;
(8)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政策法规咨询,保证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
(2)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乙方及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的任何投标,也不得为其他任何投标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4)严格按照招标方案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方案进行招标,认真履行代理职责,未经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5)保证代理人员及时到位服务,不得更换代理申请书中已经载明确定的代理服务人员,更不得非法转让委托事项;
(6)在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文件要认真、细致、负责任;要符合国家及甲方有关部门的制度要求;经甲方审查同意后,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后印刷发售;根据招标工作需要,负责就相关事宜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如协调不成功,甲方有权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7)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凡是公开招标的,必须在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和中标公示;
(8)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如有),负责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等工作;
(9)从《河北省统一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在开标前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主动接受依法实施的开标、评标全过程行政监督;
(10)负责组织和主持有关开标会(含资格预审会)、评标会等活动,并承担有关会务费、专家评审费、差旅费等;
(11)在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完成评标报告的基础上,负责将评标报告提交甲方;
(12)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邀请其在规定时间内和招标人签订合同,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
(13)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招标项目的完整档案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4)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招标活动中的各项秘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部门因监督事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应当积极提供;
(15)切实履行好在《代理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义务;
(16)向招标人收取约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17)乙方同意甲方以抽签方式从2016年度招标代理合作机构中选定具体项目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五、招标代理服务费
1.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以乙方在招标《代理申请书》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报价”为准;若代理项目未招标成功,申请人负责就所代理项目向发改委申请批复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并不再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等任何费用。甲方支付费用前,乙方须向甲方开具与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致的合法有效发票(按国家开具发票要求,填开项目必须齐全完整,否则不予接收)。
2. 代理招标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甲方支付,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中标方收取任何费用。
4. 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 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及时报原招标方案核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