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犯法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