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租用使用地点: 兴化市西子御园二期 工标段
乙方向甲方租用_QTZ40 整机-会 台,独立高度_31.5 米,外加标准
节_节,附着 套〈详见附表),为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双方协商确定
如下合同。
、塔员安装调试正常运转之日开始计算,按每日人民币 元/
台计算。租用期不足. 天按__ 天计算,超过 天以实际天
数计算。(不含驾驶员工资、拆装费) 每月付租金一次。以上租赁费含税。
、乙方先交纳作为定金。租用期间定金不得抵做租金,租赁期满,
扣除应付租赁物资缺损赔偿金后定金退还承租方。 合同签字后定金须7 天内交付
给甲方作为合同保证金, 否则甲方有权废止合同。租金结算有和逾期甲方有权停机,
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施工场地和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提供合格平整硬质现场道路。
四、租赁期间,甲方提供新钢丝强一套,以后钢丝绳由乙方负责付款甲方代
为购买,乙方对租用物资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不得违章作业,各限位调试
后不准任意调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机械事故,一切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五、乙方结束租赁应提前 15 天通知甲方,并双方结账付款,租金结算以付
清款之日截止。塔吊经甲方检查确认设备完好后拆卸入库〈拆卸时如场地不通,
劳资纠纷及乙方造成其他损失,费用由乙方负责并且租金照算)。租赁期间乙方
不得将租赁物资转让、转租、变卖和抵押,如有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塔机
所需的专用电源至塔机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