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双方就开展面部微整形一事,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双方共同合作,在甲方场地开展面部整形(包括注射等方式)项目,具体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一。
二、甲方在合作中提供场地、客户信息,乙方在合作中负责提供技术、实际操作、售后服务及相关器械、材料。
三、合作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之日止,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其他约定予以终止。
四、乙方确保:乙方具备开展本协议约定合作项目的全部资质,所开展的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五、乙方每三个月到甲方经营场所,对甲方联系的客户进行面部微整形。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预计于2013年8月离开本地,此后应于2013年11月15日前到甲方场地,之后每三个月后的15日前,乙方应到甲方场地开展服务,对甲方在其间联系确定的客户进行面部微整形。
六、甲方负责项目推广,联系客户,收取客户预付金,并参照附件一价目表所列价格与客户协商确定服务价格。客户有相关要求时,甲方负责与乙方联系,对甲方与客户协商的价格,乙方应予同意。
七、乙方按照规定的时限到达甲方场地,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乙方与客户均在合同上签章。对已签订服务合同并已支付约定费用的客户,乙方负责实施服务合同约定的面部微整形项目,其间所需技术、操作、器械、材料、用品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除提供场地外,不参与具体实施过程。
八、乙方对为客户实施的面部微整形的安全性、科学性、正确性负责,负责达到实施面部微整形应有的结果,对项目实施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害负责,乙方并负责对客户的所有后续服务。如甲方因任何原因对客户进行赔偿或承担责任,乙方对甲方遭受的损失予以全额赔偿。
九、乙方每次到甲方为该批次客户实施面部微整形后,对该批次客户收取的费用,由双方进行分配。双方对所取得的收入平均分配,即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配;所分配的收入是实际已收取的费用,尚未收取的费用在实际收取后双方平均分配。
十、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伍仟陆佰伍拾元止(¥:5650元),用于担保并支付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