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承 包 合 同
2013-09-25
工程名称:XX某某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时间: 2013年9月25日
建设单位: (下称甲方)
施工单位: (下称乙方)
甲方因XX房地产工程建设需要,委托乙方进行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内容:
四、工程造价: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即¥120000.00元,详见预算书,结算按实。
第二条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二、工程结算方式:工程直接费单价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取费统一参照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取费定额》,民用三类收费标准,费率取中间值,工程量按实结算。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若需要增加预算以外的工作内容,以双方确认的工程联系单为准,并作为结算调整的依据。本次工程总价下浮率为10%。
三、工程款支付方式:本工程不支付备料款;工程完成80%时支付进度款90000.00元(玖万元整),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一年保修期满后无息支付。
第三条 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工期为30日历天,起止时间: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3月29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第四条 物资供应
一、本合同全部工程所需材料按下列方式办理:本项目所有材料由乙方按项目提供,但主材的品牌型号价格需经甲方确认,其余材料价格结算时按宁波市2013年1月份镇海区(地区)建筑造价信息的价格结算。
二、所有材料、设备进场均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条 施工准备
一、甲方
1、负责接通施工现场三通一平。
2、本合同签订后 / 天内提供完整的建筑安装施工图 / 份。
3、甲方现场代表:王海
二、乙方
1、负责施工区域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水电管线铺设管理。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预算、施工进度计划送甲方。
3、乙方现场代表:陈英妙
第六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乙方在组织施工中,必须遵照国家、行业及设计要求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组织施工。
二、在组织施工中,如必须变更设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在3天内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
2、施工中如遇变更超出原设计标准或规模时,须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甲乙双方办理签证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在设计变更未批准前,任何一方不能强行施工。
3、在施工中如遇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工程应商定做到合理部位。
4、乙方不得擅自将合同工程转包、分包给第三方,全部工程必须由乙方自行完成。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并责令施工单位退出工地。
由上述原因延期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三、在施工中由乙方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构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四、乙方要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做出记录,方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凡隐蔽工程均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届时如甲方未参加,乙方可以自行检查验收,并应作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如甲方以后提出检查时,其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检查费由乙方负担,符合要求其检查费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 竣工验收与保修
一、本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保修期 1 年。
第八条 经济责任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按国家现行规范),每逾期一天,须付甲方500元逾期违约金;质量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一次罚款5000元,并整改至验收合格。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的水电接口,但水电费由施工方承担。
二、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三、甲乙双方必须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合同共 陆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
二、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并结算尾款后失效。
三、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经审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以便共同遵守。
四、有关承包合同的其他问题,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本合同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廉洁合同
工程名称:油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工程
甲方:宁波港强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各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行为,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腐败现象的滋生,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经共同协商,特订立以下工程建设廉政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双方必须恪守“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把保质保量和及时完成合同要求项目作为各自最终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损害国家和各方的合法利益。
合同各方必须经常教育各自的业务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党的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防止一切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生,使工程项目建设的过程同时成为党风气廉政建设的过程。
涉及发生合同各方的不洁行为,合同各方有查处和支持、配合查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甲方廉政建设义务。
甲方业务人员不准向乙方索请、索礼、索贿;不准收受乙方赠送的礼物、礼金和礼券;不准向乙方报销应自理的各种费用;不准向乙方购买廉价商品和物资;不准参加由乙方提供的公费旅游;不准接受乙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准为亲属、子女向乙方分包工程项目;不准为亲属、子女向乙方介绍或推销物资和商品;不准把亲属、子女安排到乙方工作;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住房装修等劳务。
第三条:乙方廉政建设义务。
乙方不准向甲方工作人员送礼、行贿和给予报销应由自己支付的各类费用;不准用公款宴请甲方工作人员或提供公费娱乐活动;不准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廉价的物资和商品;不准安排甲方工作人员的子女或亲属到本单位工作;不准提供资金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子女、亲属进行旅游;不准为甲方工作人员的子女或亲属购买或推销商品;不准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住房装修等劳务。
第四条 合同各方的权利。
甲方、乙方单位发现有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况时,有权予以拒绝,并有权向有关各方党组织及其上级机关反映和举报。
第五条:违约责任。
甲方单位如发现乙方单位有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规定行为的,视情作出必要处理,直至解除“工程建设合同”,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如发现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第二条规定行为的,并由此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与工程建设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必须认真履行、相互监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2013 年 月 日 2013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油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