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点事项
2016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全面晨开, 根据往
年汇算清缴情况,结合各管理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现将部分
行业汇算重点明确如下:
一、房地产业
(一) 收入方面
应重点关注:
1、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否已按规定预计利润
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山西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 年第 1 号公告规定,我省
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销售
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
(或月) 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
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 17%。
2、产品完工后是否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
售收入的实际利润领,同时将其利润额与其对应的预计利润
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本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他项
目应纳税所得额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
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
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
3、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是否未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客户放弃的购房定金、没收的违约保证金、施工方
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先租后售收取的租金等是否未按规定
确认收入或直接冲减了成本。
5、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房价格明显偏低未作纳税调整,
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 成本费用方面
1、取得的土地资产是否不按规定计价。
是否擅自扩大或减少土地资产的价值; 是否存在将购进
土地进行三通一平后,进行评估,虚增土地成本,计入开发
成本。
2、是否签订讶假合同、协议,虚列、多列或重复列支
成本费用。
(1) 是否签订虚假单项合同,取得庶开发票,加大建
安工程费。
(2) 是否从有关联关系的贸易公司购进材料,向关联
企业发包或分包工程,人为提高材料价格或建安费用,转移
利润。
(3) 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发包工程,在开发企业提供
的材料、水电和其他物资已赁发票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下,
是否有让施工企业按劳务费和材料价款的合计金额再次开
具发票,并负担其多开部分的税款,重复列支开发成本。
3、是否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入账,多列成本费用。
取得旧版作废发票入账; 涂改、伪造、自行填开发票入
账; 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发票入账; 取得开具内容不实的发票
入账等。
4、是否将资本性支出直接列入当期成本,减少应纳税
所得额
(1) 将办公用的电子设备、汽车、音像设备等固定资
产计入销售费用或在低值易耗品账户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2) 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位于开发小区内的邮电
通讯、学校、医疗等配套设施在完工后出租的,未将其按固
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3) 在开发小区内建造的会所、售楼部、停车场库、
物业管理场等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的,未按固定资产进行账
务处理。
(4) 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
是否正确。
5、是否扩大期间费用列支范围及标准,减少应纳税所
得额。
(1)“广告费”"、 “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
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
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预售收入是否作为
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多列管理费用
《2) 开发产品完工前的借款利息,是否一次性计入当
期损益,虚增财务费用;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
付的利息是否调整 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3) 工资及“三费”扣除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