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将位于创业路市场A184档口租赁给乙方经营。
租赁期十个月,即2010年6月01日至2011年4月10日。
租金及租金缴交方法。
(1)、档口每月租金为人民币800元(十个月为人民币8000元)、其他所有工商税务、地租、电费、水费、治安费、卫生费等市场规定该档应交的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必须交纳 元的保证金给甲方。该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乙方交清所有租费及其他所有工商税务、地租、电费、水费、治安费、卫生费、地税等市场规定该档应交的所有费用,办完交接手续后退回。
(3)、乙方必须一次性交齐的档口租金给甲方,每月800元,即十月8000元档口租金。
四、甲方责任。
(1)、负责出租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
(2)、在乙方按时按额缴交租费的情况下,确保乙方在租债期不因所有权变动不影响乙方对档口的正当使用。但因人力不可抗拒或因政府部门、市场所作出调整变动除外。
五、乙方责任。
(1)、依法经营,负责承租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
(2)、按时交清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