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函
致:XXXXXXXX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贵,我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生效的编号为XXXXXXXXXXXX号的《XX国际中心租赁合同》中的第X条第X款“乙方应于每三个月开始之日前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三个月的租金。” 的约定,贵司应于 年 月 日前五个工作日内,即须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司支付下三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租金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X元整(小写:¥XXXX.00元整),我司多次催促提醒贵司应及时交付欠款,但截至到 年 月 日贵司仍未向我司支付上述欠款。
根据贵、我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生效的编号为XXXXXXXXXXXX号的《XX国际中心租赁合同》第X条第X款的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进入并回收承租单位自行处置,对于乙方在承租单位中遗留物品,甲方有权留置:
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保证金超过15日的。
欠缴租金和各项费用及其滞纳金合计达X拾万元的。”
如贵司于 年 月 日10:00前仍不能补齐上述欠款,我司将按照合同租金条例履行,于当日正式解除贵、我双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