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
XXXXX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3456789000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Xxx
乙方:
Xxx
身份证号码:
1234567890
联系电话:
12345678901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且乙方的岗位特殊性,其必然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乙方合理流动的权利,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护知识产权、保守商业秘密以及竞业限制等事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 关于知识产权
1.1 乙方在职期间及离开甲方后一年内,独自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的与其在甲方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相关的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发明创造、著作权、商标权、域名权)都属于甲方所有(专属于乙方的人身权利除外)。但是,就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委托协议而开发的知识产权,可根据该委托协议归第三方所有。
1.2 乙方在职期间,有义务将相关知识产权的全部信息报告给甲方。
在甲方的要求下,乙方应在合理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提供相关材料,以协助甲方申请、转让或注册上述知识产权,并保证甲方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对该知识产权拥有绝对权利。
1.3 甲方对于乙方在职期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奖励。
1.4 乙方在职期间,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1.5若因乙方的行为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赔偿费用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按比例扣除。
第2条 关于保密
2.1 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而获取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方式)可以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且不为公众所知的具体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均属甲方的保密信息。
2.2甲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未被公众所知的有关甲方的技术、产品、方法、工艺、改良、公式和设计等信息;
(2)图纸(含草图):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图纸、施工图纸以及设计草图等;
(3)研究开发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研究开发活动内容的各类文件,比如会议纪要、软件信息、技术改进通知;
(4)甲方的经营方法、状况和经营实力;
(5)甲方计算成本的方式和公式;
(6)甲方的业务和市场策略、财政预算、决置报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财务分析报告、审计资料、银行账号;
(7)甲方机构的设置、编制,人员名册和统计表、奖惩材料、考核材料;
(8)甲方未公布的人事调动、人事任免,甲方各级乙方的个人薪金收入情况;
(9)甲方具有保密级别的文件、资料、会议记录、信件、方案、投标书、图片、电脑软件;
(10)甲方内部网络上的所有信息,工作QQ消息及密码,每个乙方的内部网络帐号及密码均应严格保密;
(11)甲方(现有和潜在的)客户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等;
(12)与研究项目、专有技术、价格、折扣、加价、营销、招标及经营策略等有关信息,以及与甲方的知识产权组合及策略有关的信息;
(13)其他资料,包括其他与甲方的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商业信息、经营信息、技术信息、采购计划、供货渠道、销售计划、会计财务报表、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指标、技术报告、检测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档案、重要的管理方法、相关的函电等。
2.3 甲方的保密信息可以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任何形式所表现,如文件、甲方书刊、函件、图纸、磁盘、胶片、幻灯片、照片、录音带以及电子邮件等。
2.4 乙方的保密义务是基于其对甲方的忠实义务的要求。乙方在职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义务;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泄露或公布给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3)正确使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2.5乙方在离开甲方之后(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或公布给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2.6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
2.7乙方应当于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按照甲方指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要求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保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扣留、带离、转移给他人或者销毁。
如记录着保密信息的载体由乙方自备,且保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保密信息复制到甲方所有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保密信息消除;如无法从乙方自备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乙方应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须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2.8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
(1)将甲方所有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擅自以抄录、复制、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携带出甲方控制范围或者提供给他人阅读、复制、传递;
(2)将甲方所有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传递给甲方的竞争对手;
(3)未经甲方授权,擅自以甲方的名义或以甲方员工的身份对外发布、提供甲方所有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4)在离开甲方后,以在甲方获得的保密信息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服务或牟利的;
(5)通过其他任何途径或形式泄露、利用甲方所有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2.9乙方如能提供明确并有说明力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属于下述性质之一的,将不受协议中有关保密义务的约束:
(1)为履行其在甲方的职责并为甲方的利益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