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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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冗词赘句 上传于:2024-08-29
1反家庭暴力法评析摘要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施行是我国反家暴进程中的重大事件通过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分析可以看出该法具有诸多亮点例如创设了告诫制度明确了特定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案义务以及规定了监护资格撤销制度但我们也要看到反家庭暴力法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例如未把性暴力纳入家暴的客体范围未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未建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因此该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9102作者简介李鸿亮1994男汉族山西柳林人辽宁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家庭暴力古已有之然而家庭暴力真正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只是近二十年的事在反家庭暴力法颁行之前我国在婚姻法等若干部门法中对此作了一些初步的规定但现实告诉我们这些零星的规定根本不足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形势在诸多学者的努力下反2家庭暴力法的制定被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终于开始实行不过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反家庭暴力法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反家暴永远在路上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与不足一反家庭暴力法的亮点1创设了告诫制度告诫制度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进行警示教育的制度该法第三章用两个条文对告诫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很多家暴行为情节轻微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公安机关习惯于将这种轻微的家庭暴力行为归入家務事而不愿介入导致加害人更加胆大妄为告诫制度的创设为警察介入轻微家暴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加害人起到了教育作用除此之外建立告诫制度还可以有效解决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可以将告诫书作为证据使用2明确特定机构和人员的强制报案义务为有效提升全社会对反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充分保障人权反家庭暴力法首次明确了特定机构和人员对家庭暴力的强制报案义务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某些弱势群体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能3够发现这一情形的特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法还规定如果这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强制报案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反家庭暴力法的这一规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体现在第一它为遭受家庭暴力侵袭的弱势群体撑起了一面保护伞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反家庭暴力领域的具体表现第二它明确地向全社会宣告了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务事防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创设了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并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独立的民事案由二反家庭暴力法的不足1未把性暴力和财产暴力纳入家暴的客体范围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主要解决何种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各国立法例几乎都遵循国际公约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定义把家庭暴力的客体限定在身体性和精神方面近年来我国的一些法院也在这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例如在2016年常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诉张某离婚案中法院认定被告张某实施性暴力属实因此判决准4予原被告离婚而反家庭暴力法未采取通说观点将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局限在了身体和精神领域2未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在现行的诉讼法律制度之下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依然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家庭暴力认定难的问题统计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对家暴的认定率不足1成为此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曾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必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3未建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目前我国并未建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机制当家庭暴力发生后除非涉及刑事犯罪否则公权力机关不会主动介入其中例如在轰动一时的李某离婚案中李某的妻子从2006起就开始遭受家庭暴力但她一直选择沉默直到2011年才鼓起勇气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所以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学者认为应当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增设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妇联公益法律组织检察机关以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提起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之构想一完善对家庭暴力的界定51进一步扩大家暴的主体范围1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从婚姻法一直到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者对于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认定始终没有跳出家庭成员的范畴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法律对何谓家庭成员进行准确界定但这又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这里的近亲属的范围是否与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一致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法中近亲属的范围应当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有所扩大要将直系姻亲纳入其中一方面直系姻亲在亲属法的理论上是亲属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各国大都根据亲属产生的原因将亲属划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另一方面在我国夫妻和直系姻亲共同生活在我国已经非常普遍因此将直系姻亲纳入近亲属的范围既符合法理也符合社会实际和公众的认识2将前配偶作为家暴的主体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终止有时并不能阻止加害人继续实施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与一般的暴力行为有着明显的差异首先它仍是以控制受害人为目的的其次这种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特别是当离婚后的男女双方仍然居住在一起时最后当事人之间还有一定的亲密性从现实情况来看离婚后的男女双方还是有一定的亲密关系的因此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不宜归为普通暴力行为62适当扩大家暴的客体范围1将性暴力纳入家暴的客体范围性暴力主要表现为婚内强奸和性虐待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早已不是新鲜事但我国的立法对此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中仍然对婚内强奸持谨慎态度如果反家庭暴力法不将性暴力纳入调整范围那么受害人的人格权和性自主权将无法得到更为有效保障所以从履行国际公约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未来反家庭暴力法修改时应对性暴力作出相应规定2将经济暴力納入家暴的客体范围经济暴力相较于身体暴力来讲比较隐蔽但这并不代表经济暴力的危害性小于身体暴力事实上加害人通过对经济的掌控更容易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长期的经济暴力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也会为加害人实施其他家庭暴力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为有效打击经济暴力有必要将其纳入反家庭暴力法当中二适度加强公权力的干预1赋予警察强制逮捕权美国的明尼阿波利斯实验表明与强制带离以及调解方式相比强制逮捕加害人能够有效降低家庭暴力的再7犯率在该项实验的推动下对加害人的强制逮捕政策开始在全美确立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类似的制度在我国如果加害人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警察没有逮捕加害人的权力符合法定情形的警察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在现实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畏惧加害人再加上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他们可能不会提出处罚加害人的要求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避免家庭暴力愈演愈烈反家庭暴力法有必要赋予警察强制逮捕权当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只要能够查清家庭暴力的基本事实即可强制逮捕加害人通过限制其一定时间内的人身自由使其不敢再犯2建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我国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等适格的原告资格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笔者看来建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该制度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可从这些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有效遏制了家庭暴力的蔓延第二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建立该制度的最大障碍在于能否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利益视作公共利益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普遍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公法与私法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鉴于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威胁到了社会稳定相应的应当通过公益诉讼对受害人加以救济第三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重要体现家庭虽是私人领域8但并非法外之地建立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制度体现的正是国家对家庭暴力的零容忍以及对受害人人权的保障
t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