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 目 浅析家庭暴力犯罪
姓 名 教育层次 本 科
学 号 省 级
专 业 法 学 分 校
指导教师 教 学 点
目 录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1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3
(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4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4
(三)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5
(四)家庭暴力的后果是严重的………………………………………………5
三、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5
(一)思想原因…………………………………………………………………5
(二)法制原因…………………………………………………………………6
(三)经济原因…………………………………………………………………6
(四)社会原因…………………………………………………………………7
(五)个人素质原因……………………………………………………………7
四、预防、遏止家庭暴力的对策…………………………………………………8
参考文献……………………………………………………………………………10
[中文摘要]家庭暴力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因此,正确的界定家庭暴力,分析其特点和存在的原因,对于我们正确的遏制和预防此种行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导致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也有法律制度、经济、社会制度方面的原因,还有当事人自身的原因。
[关键词]家庭暴力犯罪 特点 存在的原因 预防和遏制的对策
[abstract] Issues of family violence is a global problem, such violence not only a threat to life, but also the elderly, women, children, mental abuse. Therefore, the correct defini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alyze its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existence, our right to deter and prevent such act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Lead to the existence of domestic violence are many reasons, including both traditional feudal concepts, also has a legal system, economy, social system reasons, the parties have their own reasons
[key words] Crime of domestic violence Feature The reasons for the existence Prevention and containment measures
家庭暴力犯罪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制度中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事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居高不下。这种暴力既有对生命的威胁,也有对老人、妇女、儿童的精神上的虐待,成为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折磨、伤害和压迫等人身强暴行为;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殴打、凌辱、肆虐,使其屈从;有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中某一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在肉体上、精神上、言语上、经济上的虐待。我认为,家庭暴力应是指家庭成员内部发生的一种使用强制力量,侵犯家庭成员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并对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基于此,我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
在我国的婚姻法和司法解释中,将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确定为发生于家庭内部的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作明确的解释:“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①
长期以来,许多人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私事”。这种意识影响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的态度,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着不足,在司法和执法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家庭暴力没有能够在法律上得以有效地遏止。众多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因受家庭暴力的迫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正是这样一种外部环境使得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严重。从某院2000年至2005年,五年期间的统计发现,在民事诉讼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达200多件,在刑事诉讼中,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案件亦有60多件,且有逐年迅猛上升的趋势。面对严峻的现状,我试图从家庭暴力的种类、特征及其形成的原因寻求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期盼立法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抑制家庭暴力案件迅猛上升的势头,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②
1、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主体是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法律拟制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关系中的成员;其客体是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抚养权利和义务、财产权利等;其内容则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翁婿、婆媳、祖孙之间、兄弟姊妹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而不是仅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暴力的实施目的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使用暴力的手段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
2、家庭暴力的危害程度。与其他社会暴力相比家庭暴力也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暴力行为。但一方面家庭暴力不应包括家庭中诸如夫妻之间偶尔的涉及轻微暴力的争吵、父母对子女无严重后果的体罚、责骂以及家庭成员之间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偶尔殴打等暴力行为。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造成后果的程度要求应比《刑法》规定的构罪标准的社会危害性要轻微,否则就是涉及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再者,家庭暴力是表现为长期的或连续的不严重的暴力侵犯;也不仅仅表现为直接对肉体伤害,还表现为长期的精神压抑。因此,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方面要强调其行为的严重性,否则家庭暴力的范围因过于宽泛而失去研究和实践处理的意义;另一方面,又必须强调行为的后果尚未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危害程度。③
3、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家庭暴力体现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心理暴力等作为及不作为的方式,但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下几种。
①伤害行为。伤害行为是指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伤害程度又并未达到《刑法》伤害罪的法定构罪标准的暴力行为。
②虐待行为。虐待行为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
③遗弃行为。遗弃行为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
④ 性暴力行为。性暴力行为是指发生在夫妻之间的一方违背另一方意志以暴力、变态等方式强行发生性关系而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肉体和精神伤害的行为。具体行为有: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酗酒后以暴力与配偶发生性行为、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在这里谈到的家庭暴力并不涉及到罪与非罪的争议,只是论述给被害人造成肉体和精神上一定程度伤害的暴力行为,因此认为学术界争议的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与性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来看,无论是主体还是结果,性暴力行为都一一吻合,没有将性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的必要。认定一个暴力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只要看其是否与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吻合,从这个层面来说性暴力行为无疑应在家庭暴力之列。
综合以上因素,本人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通过伤害、虐待、遗弃、性暴力给受害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一定程度的伤害,而伤害程度又未达到《刑法》构罪的法定标准的暴力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和社会上发生的暴力相比均具有违法性,但家庭暴力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受害者大多数是家庭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如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人和生病的兄弟姐妹他们受到伤害后由于无力公开或顾忌于掩盖“家丑”不愿公开,公众对此态度又是视若无睹,认为是其家务事。加之司法机关介入的力量不够和搜索家庭暴力的证据的难度也比较大,从而使家庭暴力更具有独特的特点。
(一)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
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亲属关系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暴力行为的主体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犯罪的根本区别。施暴者与受害者须具有的亲属关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以及暴力侵犯的客体、暴力的内容均属于婚姻家庭关系范围,故此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
家庭性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性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区别。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也使得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态度同对于其他暴力行为的态度具有很大的不同。违法性是指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而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正当防卫是阻却家庭暴力违法性的唯一事由。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对于家庭暴力犯罪预防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但不能够决定家庭暴力的性质。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二)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因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和情感关系,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的特点,一者是因为家庭本身具有拒外性,公众也不会专门打听、研究某家庭内部的事情,二者因情感因素,使大多数受害人顾忌于遮掩“家丑”,故意隐蔽事实。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使施暴者可以充分选择隐蔽的作案时间和手段,施暴后也容易逃避侦查和毁灭证据。故此家庭之外的人对家庭内部事情的发生难以知晓,所以家庭暴力很具有隐蔽性,这种隐蔽性为家庭暴力的蔓延提供了“温床” 。
(三)家庭暴力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进性
家庭是由生活在一起成员组成的,她的成员的身份是固定的,不是随意就能改变的。因此家庭成员固定的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是相当长的,家庭暴力一般都不是一日突起,往往是日积月累,具有时间上连续性。其中一些恶性案件也是由拳打脚踢而慢慢演变成的,这也是家庭暴力和其他社会暴力的不同。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渐进性,一是紧张状态阶段,双方出言攻击和敌对状态的同时,伴随对受害者自信心的彻底打击。虐待者通过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隔离受害者;二是暴力阶段,紧张压抑状态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袭击;三是亲密阶段,反复攻击的施暴者常表现出深深的良心谴责、悔恨和不再有类似行为的誓言,受害者常满怀希望,认为施暴者会回心转意。但是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三阶段的再次重复。
(四)家庭暴力的后果是严重的
由于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且得不到有效地遏制,导致一些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的性格扭曲,精神分裂;有的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