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西安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毕业论文题目浅析重婚罪的认定专业法学级别09春学号0961001402856姓名刘玉莹单位朝阳分校2011年04月12日目录引言2一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3二重婚罪历史沿革及定义4三重婚罪相关问题浅析结语7参考文献8内容提要摘要重婚这一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日益严重已经引起了广大学者和司法部门的极大重视本文正是从两个真实的案例出发并以此为契子详细地介绍了重婚这种行为及其具体构成要件此外本文还针对重婚罪中一些比较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表述了自己及所支持的观点希望这些讨论能更加深入地帮助我们了解重婚罪也希望能作抛砖引玉之言以期更好的解决方案的出台关键词配偶权事实婚姻法律婚姻非法同居关系重婚罪相关问题浅析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健全人民生活水平较之以前有了明显的改善和提高随之而来的享乐拜金主义思想又重抬其头现在社会上有的人或是贪图享受或是喜新厌旧以及对婚姻关系的不正确态度导致重婚这一社会现象日益增多乃至层出不穷已经成为一个极现实且紧迫的问题我们知道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单元而婚姻关系则是维系家庭的重要因素和纽带因此必须把弘扬良好的婚姻风气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关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足够的关切针对上述现象就需要国家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的规范和理论上的深入研究下面我将从两个案例出发详细介绍一下重婚这种行为一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重婚罪客体要件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二重婚罪客观要件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三重婚罪主体要件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四重婚罪主观要件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二重婚罪历史沿革及定义新中国成立至今已经有两部婚姻法规范婚姻行为并且国家立法机关于2001年4月28日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现行婚姻法的进一步完善作出了相当的努力然而不仅婚姻法本身没有对重婚的定义作出规定而且原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2001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都没有界定重婚的含义因此在这里有必要明确重婚罪的概念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三重婚罪相关问题浅析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复杂其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然犯按照社会上一般公众相当的认识即能予以判定但对于某些规范的概念性问题则需要加以说明以期更利于审判下面我就重婚罪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进行细述一对重婚罪中婚姻关系的认识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以两性的结合为自然条件是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新中国两部婚姻法的实施向国民昭示结婚以登记为要件要结婚得登记然而登记结婚的要求虽然在广大城市已被自觉接受但在偏远的农村仍然受到习惯势力的顽固抵抗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再次重申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要想结婚必须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不仅如此婚姻法第10条第11条还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以及婚姻的撤消制度第12条对无效以及可撤消的婚姻的效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这就说明婚姻不仅必须具备登记的形式而且必须符合实质的要件否则即使经过登记婚姻也不一定有效有效婚姻受法律保护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侵害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对抗第三人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婚姻事实上有两类一是不具备婚姻形式要件的纯粹自然意义上的婚姻即事实婚因为其从未得到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所以不需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公示即无效二是具备婚姻形式要件但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几种情形尽管这种婚姻曾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不是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公示或人民法院判决才无效而是从始到终都无效其婚姻关系也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客体在婚姻登记机关宣布其无效后即使当事人继续同居生活甚至举办结婚仪式也不受法律保护其关系同样不可能成为刑法上的客体至于可撤消的婚姻其效力状况并不复杂由于这种婚姻除了当事人主张抗辩理由否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被胁迫结婚但没有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从结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消该婚姻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则其婚姻效力不仅仅终止于被撤消之后而是自始无效在此之前其婚姻关系应当成为刑法上的客体如果该婚姻被撤消之后请求人反悔仍然与被请求人共同居住生活甚至举办结婚仪式也不受法律保护综上所述虽然国外立法对事实婚的态度趋向缓和3但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成立采取的仍然是严格的法律主义4在此婚姻的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5合法性要求法定的婚姻主体资格具备者依照法定程序成立婚姻方有法律效力否则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婚姻绝非两性自然的生理结合而是经当时社会确认其为夫妻关系的社会关系婚姻关系只能存在于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之间二对重婚罪中配偶权的认识我国刑法学界一般将重婚罪的客体表述为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近年来随着在犯罪客体研究中一些学者对法益学说的推崇有关重婚罪客体配偶权的问题也被提了出来配偶权产生于合法婚姻的建立是特定男女之间的夫妻身份关系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非自然形成而是法律赋予享有配偶权的男女才互为配偶配偶是婚姻的主体只有配偶才享有配偶权尽管配偶权的内涵在理论上还有身份权说专属利益支配说性权利说等不同的观点但这些观点共同认为配偶权的前提或者说产生的基础是合法的夫妻关系配偶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其权利主体是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配偶权具有身份权的性质配偶权具有专属性即具有夫妻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权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不可侵犯性即配偶具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忠实的义务家庭住所决定权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生育权和日常家务代理权这些权利不容他人侵犯6修订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使用配偶权一词但已经确认了配偶权的若干主要内容7婚姻必须经合法确认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形成婚姻关系配偶权产生于合法婚姻的建立换言之事实婚不具有配偶权形成事实婚的男女不是配偶4545准确地说是法律不承认其为配偶在民法上重婚之形式表现为两个既存婚姻之重合重婚之实质在于这种使两个既存婚姻重合的行为抗击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和制度在刑法上重婚之实质在于有配偶者隐瞒婚姻事实真相欺骗他人与之再度结婚或者有配偶者在他人的主动配合先后两次形成婚姻分别以独自犯罪或者对合而形成共犯的形式故意挑战刑法所保护的重婚罪的法益454545配偶权三对重婚罪客观表现形式的认识重婚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也是当前研究的热点如前所述重婚罪的实质在于发生在后的婚姻行为对前一尚存的合法婚姻关系的侵犯亦即对国家赋予的配偶权的侵害那么与在先的法律婚重合的婚姻是否包括事实婚呢刑法第258条所谓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中的重婚结婚是指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着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处罚有的学者对此提出了疑问认为那些未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人在民事法律中得不到承认和保护但若其为有配偶者则在刑事法律中要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一个有配偶的人未经结婚登记与他人以夫妻名字同居生活他在民事上无婚可离在刑事上则有婚可离实在令人匪夷所思8其实承认事实婚的存在不等于肯定事实婚的效力存在与肯定效力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意识范畴后者属于意志范畴上述司法解释针对的是两种以事实婚冲击法律婚侵犯其配偶的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事实婚不是婚姻而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且是严重的非法同居关系它公开挑战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推而广之产生于法律婚之后的婚姻无论是事实婚还是法律婚在法律上均无效力均处于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但其存在客观上侵犯了在先产生的配偶权益和一夫一妻制故应以国家暴力予以反击或防卫9在这种情况下侵害在先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当事人配偶权益的事实婚本质上具有非法性其婚姻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其侵害在先的婚姻关系和婚姻当事人配偶权利的法律婚尽管形式上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但属于无效婚姻本质上也不具有合法性仍然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违法的婚姻行为的实施不仅必然侵害婚姻当事人之间的配偶权而且必然侵害作为社会正常细胞的一夫一妻制度下的婚姻关系具有实然的社会危害性反过来看当在先的婚姻不具有合法性时其后的事实婚行为实质上不过是以违法行为对抗违法行为这种以非对非的行为从性质上看属于因性关系的紊乱无序而有伤风化的行为这种否定当然不能得到国家的肯定但它本身恰恰肯定了婚姻的形式要件或者说登记程序存在的价值这就是未经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婚姻是没有安全保障的是没有配偶之间的基本权利可言的究其本质来说当然是违法行为因而也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对于这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需要也不应当扩张国家的刑罚权加以惩处这一结论建立的根本理由就在于刑法所保护的权益没有蕴涵于在先的事实婚姻当中并且刑法没有对这种有伤风化的行为加以罪刑法定化因此公民先有事实婚后有法律婚者或者前后两次持续存在而阶段上有重合的事实婚均不构成重婚因为无配偶权之存在后一婚姻无论是否有效均不侵犯配偶权当然也不可能侵犯赋予公民配偶权的婚姻家庭制度和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那种认为重婚情形中前后婚姻均可为事实婚的认识10不仅仅是承认事实婚的存在而且在根本上还肯认了事实婚的效力从而使习惯法获得了与国家制定法同等的效力而这也是不正常的四对重婚罪中事实婚姻的认识事实婚姻是指没有正式登记结婚但有配偶者又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1由于我国幅员辽阔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事实婚姻的出现也是有其一定基础的而对于事实婚姻立足于我国现实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婚姻登记机关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并不是一概否定事实婚姻的效力1986年3月15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曾经规定从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对待1994年2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退后一步规定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对待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都体现了以下精神1986年3月15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86年3月15日以后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否则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1这些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事实婚姻一再让步否定事实婚姻关系的时间表一再推后二是似乎承认了事实婚的效力这样使得法律的严肃性变得活泼起来与修订婚姻法体现的严格法律主义格格不入而且可能的问题是当前后两个婚姻都是狭义上的事实婚时可以认定为重婚罪如果在先的事实婚在诉讼时当事人才达到结婚年龄而在后的事实婚的当事人在同居时就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究竟解除哪一个婚姻呢而且当前一个婚姻是狭义上的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时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此时解除事实婚意味着否定了事实婚的效力不应当按重婚对待解除法律婚则意味着国家制定法败给习惯法那么制定法的存在就属多余而当前后两个婚姻都是广义上的事实婚即未达到法定婚龄时却不能认定为重婚罪当前一个婚姻是广义上的事实婚后一个是法律婚时也不能认定为重婚罪倘若婚姻当事人没有禁止结婚的情形仅仅是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岂不意味着行为的违法性仅仅因为时间的推移而消灭所以对于事实婚姻关系我认为应该按照严格的法律主义来处理否定其法律效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四结束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重婚罪的规定还不是很完善重婚罪中相关当事人关系的解决也并不是一纸判决即能奏效更多的时候依赖于庭外的调解和安抚希望立法上能在上述方面加快脚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来规范这一社会现象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使婚姻立法对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进步的期待变为现实12参考文献1齐文远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549页2杨大文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8页3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页4巫昌桢杨大文王得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与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55页5杨大文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66页6刘引玲配偶权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出版第67页夏吟兰蒋月薛宁兰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年出版第页丁有勤论事实婚姻之重婚罪的构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第期张军方伍峰重婚案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刑事审判参考第辑法律出版社年出版苏长青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出版第页马原新婚姻法疑难释解人民法院出版社年出版第页胡康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