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分析合同诈骗罪民法论文新制定的合同法使得合同的适用范围急剧膨胀如果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等同于合同法中的合同将使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难以区分并出现特殊法条架空普通法条的混乱现象因此应将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界定为书面形式不包括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合同诈骗发生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签订的概念与合同法书面形式的规定产生了错位因此有必要将刑法中的签订改为订立或对签订作广义解释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而合同的相关概念随着新合同法的制定已有了较大变化若不予以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并可能引发法律适用的混乱本文试从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比较入手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的合同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一合同的界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指的是经济合同此处的经济合同根据立法原意并非专指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还应包括技术合同及涉外经济合同经济合同概念最早出现于前苏联我国立法受其影响年月日商业部地方工业部对目前工商计划衔接贯彻经济合同中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中首次采用了经济合同概念合同法制定前有学者认为经济合同的概念不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较为重要的存在价值而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的区分标准也是很难准确界定的因此我国合同法不应采纳经济合同的概念此观点已被新制定的合同法所吸收合同法中的合同与经济合同主要有三点不同主体不同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技术合同法规定其适用主体是法人和公民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适用主体则是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一方包括个人而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此规定合同主体既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自然人也包括经济组织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不同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第十一条也对书面形式作了扩张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内容不同按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间除人身关系以外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就是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同时这种财产关系必须处在交易状态中合同法是调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但是这种动态财产关系的合同其内容并不等同于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应当是有偿双务的合同而合同法包括了一些无偿单务的合同如无偿的赠与保管委托合同等这种不同也反映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上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均规定了互利或有偿原则而合同法没有作此规定有偿原则不是所有合同应当共同遵守的原则例如赠与合同就是无偿的当事人自愿免除对方义务的合同也可能是无偿的严格地讲此类合同不具有市场经济特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交易合同而更类似于一般民事合同合同法一方面扩大了合同的主体形式及内容另一方面对无名合同进行了补充规定使得合同的适用范围急剧膨胀如果合同诈骗罪的合同与合同法一致将出现特殊法条架空普通法条的混乱现象下面笔者将予以分析免费毕业论文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从这些法条来看当事人双方关于财产流转的协议无论内容形式如何均可以成为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如此一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恐怕就很难区分了因为普通诈骗罪的当事人双方也同样存在关于财产流转的协议这种协议按合同法的规定完全可以认为是合同口头合同如被害人与行骗人之间就大量存在委托借款等口头合同甚至连被害人自愿无偿将财物送予行骗人这一行为本身按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也可以认为存在赠与合同这样如果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等同于合同法中的合同那么由于合同诈骗罪在刑法上是特殊法条诈骗罪是普通法条按照刑法理论特殊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适用从而使原先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普通诈骗行为将转而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使得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普通诈骗罪名存实亡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针对合同法之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区别可以考虑采取三个方案对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进行界定第一个方案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界定即将合同界定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合同其依据是合同诈骗罪被归类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而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社会经济秩序的外延显然要比市场经济秩序大此外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有名合同就不具有市场经济特征如无偿的赠与看管委托合同但问题是按照合同法的有关立法解释社会经济指的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随后顾昂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话中又进一步指出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合同法要更好地符合和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统一有序健康地发展由此一来对合同诈骗罪作出的司法解释如要将合同法中的合同再分为市场交易与非市场交易两种类型恐怕不但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也有违背立法原意之嫌第二个方案是对合同的主体进行界定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因为合同诈骗的主体多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出现而普通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将自然人排除在合同之外由于不利于建立统一市场以及统一市场规则长久以来一直受到民商法学界的批评而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自然人列入合同主体则被认为是合同法的一大进步有利于鼓励自然人进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活跃市场经济合同法第二条一改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前例将自然人置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前也体现了对自然人的重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自然人的经济地位法制意识不断提高自然人之间订立合同将趋于频繁化规范化同时在国家经济运行中也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将其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导致刑事司法的滞后因此如果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不包括自然人也明显有违合同法的立法用意第三个方案是对合同形式进行界定即将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界定为书面形式不包括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指推定形式从非书面形式角度考虑其性质与口头形式基本相同故以下不妨用口头形式来指代非书面形式笔者倾向这个方案理由是一合同法相关立法解释已使有关财产流转的协议都归于市场交易中的合同从这个角度看普通诈骗也是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行为而且从口头合同双方当事人交易时的主观心态分析双方产生信赖的基础并不是合同本身而主要源于对彼此人格的一种信任如熟人关系实际上当事人双方在进行口头协议时大多没有意识到是在订立合同否则便会采取书面形式所谓口说无凭立据为证因此认为口头合同诈骗是利用了合同从交易的约定俗成来看尚需商榷二一种观点认为将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定性为合同诈骗有利于对此行为的打击笔者对此观点持不同看法从合同的主体来看单位作为合同主体与自然人的差别之处是不能张口说话单位与其他主体订立合同必须有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名口头合同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位因而将口头合同诈骗定性为普通诈骗罪不会因为普通诈骗罪主体不包括单位而放纵单位犯罪行为将口头合同诈骗定性为合同诈骗意味着将其归属于经济诈骗而经济诈骗的数额起点一般高于普通诈骗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普通诈骗的构罪数额起点为元利用票据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数额起点为元贷款诈骗的数额起点则高达万元关于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问题有学者认为确定合同诈骗的数额起点时应在参照普通诈骗犯罪起点的前提下使合同诈骗数额起点略高于普通诈骗罪的数额起点若如此由于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对应于各个数额档次的量刑幅度基本相同将口头合同诈骗定性为合同诈骗反而有放纵这一行为之嫌了三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就存在争议合同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曾将合同法第十条修改为当事人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采用书面形式后因考虑到口头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简易快捷的优点而在合同法中保留了口头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第十一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使得书面合同同样具有了简易快捷的特点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一条文实际上也扩大了合同诈骗罪的适用范围而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的说明中则提到要引导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以免口说无凭发生纠纷难以解决由此可见将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界定为书面形式与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并无太大矛盾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将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界定为书面形式既不与司法实践脱节也考虑到了合同法律的变化情况如扩大合同主体扩大合同书面形式等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混乱而将口头合同诈骗定性为合同诈骗不仅没有实际意义反而会因混淆普通诈骗与合同诈骗的界限而产生执法困扰实不可龋二合同的签订问题签订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签字的解释则是在文件上写上自己的名字表示负责这样签订合同就可表述为订立合同并写上自己的名字显然单从字面含义上看签订合同中的合同应当是指书面合同那么能否由此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就是书面形式笔者认为尚需综合考虑相关合同法律在签订的表述上是否超出其字面含义技术合同法与涉外经济合同法均规定合同为书面形式仅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即时清结而从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的表述来看签订实际上等同于订立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四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既然签订等同于订立而订立的对象包括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即时清结那么口头合同当然也就可以签订显然经济合同法对签订作了超过其字面含义的扩张解释因此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使用的是签订就推断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书面形式其理由并不充分不过合同法中签订的含义却颇值注意从合同法的条文来看签订及订立已有了明显区分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可以是订立而签订则仅指两种情况合同书合同确认书这便产生如下问题一如果说合同法实施以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的签订也适用于口头合同那么随着经济合同法的废止其依据的法律将不复存在而由于签订的字面含义决定其对象只能是书面合同如将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界定为书面形式固然似相安无事但问题是一旦合同诈骗的界定方案另作他选使得利用口头合同诈骗也能构成合同诈骗罪那就必须面对口头合同如何签字的难题了二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一规定产生了合同书以外的书面合同如何签订或者说如何签字的问题技术合同法第十条规定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成立从这一规定看技术合同的书面形式是合同书签字不成为问题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方为合同成立该条文存在的问题是如果通过信件电报电传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要求签订确认书合同何时成立这种情况又如何签字涉外经济合同法没有给出答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至于以非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而双方又不签订确认书时有关信件数据电文如何签字的问题合同法仍未予以解决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表述合同诈骗发生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了签订的对象只能是合同书和合同确认书信件尤其是数据电文不能适用签订采用数据电文形式成立合同的如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其特点是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不在同一地点承诺要通过电报电传等传送方式送达这就决定了在技术上不能用签字或者盖章的方法来表示效力对于这种形式的承诺合同法规定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随之成立不存在签字或者盖章问题显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签订的概念与合同法书面形式的规定产生了错位这就涉及到对传统签字观念进行更新的问题有学者认为签字问题说到底是一种认证问题传统签字实际上要求的关键在于它所用的符号是否为当事人带着认证该书面文件的明确目的而签署或采用的而不在于是否为当事人手书的完整的签名换言之签字不一定要由签署者亲笔白纸黑字地写上而是可以使用某种同样具有独特性的符号来代替事实上已经有许多国家的国内立法及一些国际公约对签字作了广义的解释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电报可以构成业经签字的书面文件只要它使用了业经授权的方式认证发电人代码也可以构成此种认证而联合国电子贸易示范法第七条则对签字问题作了如下规定法律要求有一个签字则对于一项数据电文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使用了一种方法来鉴定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了数据电文内的信息和从所有情况看来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送数据电文的目的来说也是适当的这些国内国际的立法实际上是将签字的含义扩大到所有可以鉴定信息发端人并表明发端人认可该信息的方法实际上我国合同法立法过程也曾涉足广义签字问题合同法建议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书面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第二十八条规定书面包括信件电报电传及传真以及一切可以保留所载信息并能够被有形复制出的方式签字是指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的亲笔签名或者在运用电脑等机器的情况下能识别信息传递的合理方法但是合同法最终并未采纳草案中对签字的这些相关规定这样在法律对签字无任何特殊定义的情况下对其理解就只能从字面上考虑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非合同书合同确认书的书面形式也就被排除在合同诈骗罪之外而这无疑忽视了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及其发展趋势与立法精神相违背针对签字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予以应对直接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签订改为订立完全抛开签字包袱或者对签订作广义的司法解释即参考合同法草案将签字界定为当事人及其授权代表的亲笔签名或者在运用电脑等机器的情况下能识别信息传递的合理方法这样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签订问题在将合同界定为书面形式前提下也能得到最终解决蔡刚毅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合同诈骗犯罪的成本分析与预防在合同诈骗犯罪这一典型的经济犯罪类型中犯罪的实施一般不是基于突然发生的感情冲动犯罪分子在犯罪前通常要通过周密的精细的分析和计算进行犯罪行为的成本收益预测权衡得失选择是否实施诈骗如何实施诈骗尤其是在巨额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理性经济人的特点和智能性的特点表现得理更为突出如果犯罪成本大于犯罪收益犯罪则无利可图犯罪将被扼制因此研究合同诈骗犯罪的成本通过提高犯罪成本而防范合同诈骗犯罪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成本构成及成本影响因素合同诈骗犯罪的成本是指犯罪分子实施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的全部支出包括现实的支出和未来可能的支出具体包括合同诈骗过程中的时间劳动费用开支法律制裁的风险合法经营的可得收益社会对犯罪分子评价的减损和犯罪分子自身的心理道德损失那么合同诈骗犯罪的成本的形式定义可经表述为一合同诈骗过程中的时间劳动和费用开支合同诈骗过程中的时间劳动和费用开支构成了犯罪分子的直接支出其大小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诈骗方的资本信用等真实信息的市场公开程度若公开程度则诈骗不易得逞二是缔约对物的缔约能力防诈骗能力和谨慎注意程度近年来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单位受害人大大多于个人受害人其中又以国有企业居多究其原因与个人对自己财产所尽之较大谨慎注意不无关系三是私法为合同缔结过程中防范诈骗所提供的防范措施合同诈骗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与合同纠纷联系紧密在诈骗结果发生前或诈骗得以确认前无法确定合同的违法和无效合同对即使是善意的一方仍然有约束力如何使善意一方既能防止诈骗避免因自己单方履行合同而受损失又不致于因自己不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私法规范必须提供救济的手段例如新合同法第条规定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和第条规定的不安抗辩制度就有利于防范合同诈骗使诈骗不易得逞而提高犯罪成本二法律制裁的风险合同诈骗犯罪的法律制裁涉及私法责任主要是赔偿受害人损失和公法责任主要是刑罚制裁法律制裁之目的不仅在于对已然之违法犯罪的惩罚和对已经犯了罪的人的教育改造也在于震慑意欲实施犯罪的人使他们慑于刑罚之苦而放弃为恶的冲动从而遏制即将发生的违法犯罪即立足于对已然犯罪的惩罚着眼于未然犯罪的预防法律制裁的风险对预备犯罪的人构成了威慑力法律制裁的威慑力与制裁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三个要素有着密切的函数关系法律制裁的风险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刑罚的严厉性通过对犯罪构成的严格程度和法定刑的种类及幅度表现出来即将什么样的行为定为犯罪对犯罪规定什么样的刑罚种类和幅度严厉性是刑罚制裁的首要特征任何其它制裁手段其严厉性都不如刑罚制裁刑罚制裁正是因为具有这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才使其功能得以发挥而有存在的必要但是刑罚的严厉性不是随意的其过与不及即犯罪界限划定得过大或过小相应的刑罚种类和幅度规定的过于严厉或轻缓都会导致刑法资源的浪费或者投入不足导致刑罚功能的扩张或低下均不足龋刑罚过于严厉则会对犯罪人造成不必要不应有的伤害导致犯罪人对社会的仇恨与报复不利于其悔过自新回归社会而且过于严厉的刑罚也会遭到公众的不满和抵制不能得到公众的支持相反如果严厉性不足则会激发犯罪人的蔑视心理不足以形成威慑妨碍刑罚功能的发挥提高刑罚的严厉性的方法主要是放宽犯罪构成要件和提高法定刑然而形诸法律文件中的法定刑范围并不足以威慑犯罪分子他们更加关注罚与实施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必然性即犯罪受惩罚的概率以及适应刑罚与实施犯罪的时间间隔也就是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刑罚的确定性表现为发现犯罪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概率反映的是犯罪受到制裁的现实可能性刑罚的威慑力不仅在于刑罚的严厉程度还在于现实中刑罚适用的必然性程度正如列宁曾经指出的惩罚的警戒或作用决不是仅看惩罚得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即是否作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刑罚的及时性表现为适用刑罚与实施犯罪之间的时间差及时地惩罚犯罪在人们对犯罪的危害记忆犹新的时候就展现犯罪与刑罚之间因果联系的必然性有利于提高刑罚的威慑力有利于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可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实施新的犯罪防止其养成犯罪恶习减少其对社会的危害法律制裁的风险构成了犯罪成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它与刑罚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有着正比例的函数关系即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越高制裁的风险越大犯罪成本自然也越高三合法经营的可预期收益市场主体选择合同诈骗行为是以放弃合法经营的收益为代价合法经营的正常可预期收益构成了合同诈骗的机会成本也叫选择成本如果社会投资环境好合法营利渠道多合法经营的可预期收益率高则放弃合法经营而选择合同诈骗的机会成本就高故而将会有较少的人选择合同诈骗反之若合法经营阻力重重丛生如棘预期利润率低则合同诈骗的欲望将膨胀动因将增加合同诈骗犯罪的收益合同诈骗犯罪的直接所得诈骗过程的直接支出付出同样支出从事合法经营的收益若增大则相对减小若接近或者等于大于时选择合同诈骗就将是不划算的甚至是极亏本的合法经营收益率的影响因素较多主要有法律对合法经营的保护力度税收及各项政府的管理费用负担经济周期市场不确定性因素等当前税外收费名目较多使企业不堪重负另外企业对各类许可证和专项审批规定过细过繁反映强烈四社会对犯罪分子评价的减损和犯罪分子自身的心理道德损失犯罪分子实施合同诈骗的最终目的在于改善自己的生活提高自己的效用而在生活的效用函数中来自社会的评价内心道德的自我评价良心的安适或谴责占据一定的份额若此种精神的道德的社会的评价在社会公众生活效用函数中所占比例越大则犯罪的成本越高犯罪的欲望越降低动因越校这一成本主要是受社会道德状态影响除此之外另一重要因素是人口流动性等社区结构状态在社区结构较为稳定人口流动性较小的地方人群中彼此较为熟悉道德的束缚力强反之道德的束缚力弱犯罪率也将随之率低或升高近年来我国社会道德控制力减弱与社会转型密不可分一是在农村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大批人口由农村走向城市人口流动频繁人际交往的频度和强度减弱社区结构稳定性减弱在由熟人的社会变成陌生人的社会的过程中社区的凝聚力减弱城市社区生活趋于个性化道德的舆论的约束力控制力减弱二是新旧经济体制交替过程中原来的工作单位组织纪律等社会规范的约束力减弱三是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不仅仅削弱政府的组织性和工作效率更严重的后果是腐蚀着全社会的道德风尚导致社会道德颓废二提高合同诈骗犯罪的成本预防合同诈骗犯罪的具体措施一提高市场主体的缔约能力防诈骗能力加强自我防范市场主体对缔约对手资信状况的了解和保持谨慎注意是防止合同诈骗的第一步针对当前单位受骗多于个人受骗国有资产受骗多于私人资产受骗的现象及受骗方工作人员与诈骗方内外勾结进行诈骗的现象国有企事业单位应进一步完善岗位责任制项目责任制等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在企业内部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会计制度对于签订合同的预付款定金实行会计监督经济往来坚持钱货两清原则使财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预付款定金进行诈骗犯罪加强企业内部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人事档案对于有前科劣迹的人应审慎录用同时做好私法与公法的协调在民法公司法中应增加和完善从业人员对业主的忠实诚信义务的有关规定完善有关职务代理法律责任的规定市场主体应通过学习掌握运用抵押质押留置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及行使合同撤销权等法律途径防止受骗减少损失市场主体在签订合同前应对缔约对手进行选择与调查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主要包括第一对方的经济状况如注册资本实有资本资产负债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经营内容经营水平生产能力和技术设备等第二对方的商业信誉情况如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及以往的履约率等对资信状况的调查一般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第一通过银行调查这是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方法第二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专业性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第三通过当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第四在国际贸易中可通过驻外机构进行调查第五通过与其有贸易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二作好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公开现代企业信用的核心是资本信用为保证交易安全我国具有较系统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公司法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制度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了关联企业关联交易的特定会计准则其目的在于尽量公开与市场主体资信状况相关的信息并通过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应当具有的真实性防止通过广告发布虚假信息然而现实中企业虚假出资注册资金不实发布虚假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屡有发生企业多立帐户纳税帐户与管理帐户存款帐户与支付帐户之间不统一的情况严重有关部门之间缺乏信息沟通极大地阻碍了市场信息的公开为交易安全计上述领域应进一步整顿使之规范化如严格执行公司的成立条件必要时可揭开公司的面纱直接追究公司设立人的责任等三通过提高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加大法律制裁的威慑力我国新刑法将合同诈骗从作为侵犯财产罪之一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单列罪名归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新刑法第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与旧刑法第条相比法定刑下限由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上限为无期徒刑没有变化增加了罚金刑反映了对经济犯罪加强财产处罚的现代刑罚趋势重要就合同诈骗而言发现犯罪和确定犯罪分子并不难难点在于犯罪分子大多潜逃而使刑罚难以及时实施而当刑罚最终确定实施的时候犯罪分子通常已将赃款藏匿或挥霍致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弥补正因为如此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惩治和预防而言意义尤为重大提高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的关键在于司法队伍提高素质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法否则受害人将由于追究犯罪旷日持久费用高昂而丧失对公力救济的信赖不愿配合而使追究打击犯罪更加困难因此公安检察机关不断提高侦察破案的效率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审判机关及时作出判决各地司法部门应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配合协作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使罪犯尽可能快地受到刑罚的制裁四增进国际间司法交流与合作惩治和预防跨国合同诈骗犯罪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对外贸易海外投资等国际经济活动日益增加跨国合同诈骗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是有效防止和控制跨境跨国犯罪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司法交流和合作缔结双边多边条约的形式确立或引渡或审判原则十分必要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于国际公约多边或双边条约所列的国际性犯罪行为各缔约国如在其领土内发现被指控的犯罪有义务予以惩治要么将罪犯引渡到对其有管辖权且提出了引渡请求的国家要么在不引渡的情况下将罪犯提交本国主管当局起诉积极开展跨国犯罪的研究努力探索未来新形势下控制和打击跨国合同诈骗犯罪的有效对策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五推动社会改革为合法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社会本体具体讲就是社会的制度经济文化等结构的建设和完善是社会自我克服犯罪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较长一段时间以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腐败和吃拿卡要及低工作效率官僚主义作风不行贿办不成事等问题不但使合法经营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使其负担加重合法经营的预期收益率大大下降从而激发了一些人铤而走险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这是经济犯罪较为深刻的社会根源之一是靠刑罚所无法根本克服的社会问题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转换政府职能规范约束政府管理行为政府机构各项收入透明化公开化加强廉政建设另外由于公权力的介入所形成的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及行政垄断等都不利于企业的合法经营总之要通过改善投资的法制环境使合法经营者有利可图六提高商业道德重建市场信用预防犯罪的历史和现实一再表明优良道德对预防犯罪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合同诈骗不仅是信用危机也是道德危机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良好道德传统的优秀民族然而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大变革时期各种思想观念各种道德规范正在激烈地争斗和较量我们既不能不切实际地鼓吹小农经济下耻于言利的道德准则因为它已为历史所淘汰而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也不能提倡人不为己天洙地灭的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思想新型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其基本目标是促使市场主体现性地追求自身利益其核心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寻求义与利的平衡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协调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协调符合全社会每个人利益的诚实信用原则其确立和深入人心既需要法制的保护也需要漫长的市场碰撞磨擦冲突选择和积淀坚持不懈地进行法制教育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进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正确引导社会文化变革实现社会价值的重整对于预防合同诈骗犯罪具有深远的意义